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2科陆01或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3月10日,凡在2017年3月1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3月1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科陆电子)于2013年3月12日发行的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17年3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债券名称: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6、债券期限: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89%,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
8、起息日:2013年3月12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3月12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间,每年3月1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及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到期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5年。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3年。
12、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8年3月12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6年3月12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8年3月12日兑付。如遇及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4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根据《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89%,每手12科陆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90元,即每张12科陆01(面值人民币1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9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7.12元,即每张派发利息为4.71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3.01元,即每张派发利息为5.301元)。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3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科陆0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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