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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天津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为了学院和考生的权益,依法招生,结合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为了学院和考生的权益,依法招生,结合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有关招生政策、和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编制2015年分省分专业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的使用将本着公平、的原则,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用于招生规模的适当调整。

  第八条本科学费标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15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21000元/生、年,其他专业16000元/生、年;住宿费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15年新生入学须知。如对当年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的标准为准。学院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

  第九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

  第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七条之有关。

  第十四条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

  第十七条根据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以及我院的实际,对天津考生的录取原则如下:

  (一)院校志愿录取志愿优先、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原则前提下,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者;如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仍相同,则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再参考学生水平单科考试成绩(文科生依次参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语文、、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二)专业录取,高考分数相同,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三)退档处理,高考分数相同,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

  (四)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

  第十八条根据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及学院的实际,江苏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

  第二十条我院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网站公示为准。

  第二十一条音乐表演(声乐演唱)、音乐表演(钢琴演奏)、视觉传达设计三个专业参加所在省市学院艺术类批次录取;其它本科专业参加学院批次录取。艺术类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进行。

  第二十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五条按国家招生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生可在入学后根据自身情况,依据《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提出转专业申请,院审核批准后,可转至其他专业学习。

  (一)达到各省市重点线的考生可以获得新生入学特等学金10000元,人数不限。

  (二) 学院设有国家学金:8000元/人,天津市人民学金:8000元/人,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各类励。

  (三)学院设立一、二、三、四等“学院学金”,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获学生比例为35%。

  第二十八条学生完成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办理。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的毕业生,授予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有关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通讯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1号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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