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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坡头两块二类工业用地流拍新制药厂未能落地

  10月10日,讯哥在湛江市土地和矿业权竞价平台上了解到,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有两块二类工业用地,总面积42000平方米,未满足底价,网上竞价不成交。

  一宗地在坡头区龙头镇龙兴路、安佳路附近,适宜用作造纸及纸制品业项目建设用地,同时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要求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年产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具体详见坡科园函〔2019〕14号)。该地块若作为造纸及纸制品业项目用地,该项目不得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详见湛坡发改函〔2019〕11号)。

  另一宗地在坡头区龙头镇龙塘路、华源路附近,适宜用作医药制造业项目,同时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要求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年产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项目如果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不属于以上两类项目则可以进入(其他按坡科园函〔2019〕13号、湛坡发改函〔2019〕10号执行)。

  1、产业要求:该地块适宜用作造纸及纸制品业项目建设用地,同时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要求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年产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具体详见坡科园函〔2019〕14号)。该地块若作为造纸及纸制品业项目用地,该项目不得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详见湛坡发改函〔2019〕11号)。

  2、环保要求:(1)原则同意该地块拟作为造纸及纸制品项目用地开展环境保护前期工作。引进具体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相关规划,禁止含有电镀等重污染工艺。(2)项目建设和运营应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控制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原则上要达到如下要求,具体须按环评批复执行: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运营期生产废水须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及相应行业标准要求后,引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建设不得设置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及相应行业标准;固体废物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详见湛环坡〔2019〕145号)。

  3、动工建设时间和竣工时间: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动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4、开竣工认定标准:开工: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竣工:以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全部通过为准。

  4、土地用途:工业用地、仓储用地(规划条件二类工业用地(兼容二类物流仓储用地))31382.44平方米,公园与绿地 (规划条件防护绿地)610.36平方米,城镇村道路用地(规划条件城市道路用地)7.2平方米

  2、竞买保证金: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整(¥2,400,000.00),成交后转为出让合同定金。

  1、产业要求:该地块适宜用作医药制造业项目,同时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要求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年产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项目如果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不属于以上两类项目则可以进入(其他按坡科园函〔2019〕13号、湛坡发改函〔2019〕10号执行)。

  2、环保要求:引进具体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相关规划,禁止含有电镀等重污染工艺。项目建设和运营应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控制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原则上要达到如下要求,具体须按环评批复执行: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运营期生产废水须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及相应行业标准要求后,引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建设不得设置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及相应行业标准;固体废物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其他按湛环坡〔2019〕144号执行)。

  3、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动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4、开竣工认定标准:开工: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竣工:以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全部通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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