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国家级旅游区被取消等级后3年内不得申报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27日电 据文化旅游部网站12月27日消息,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南京古秦淮景区。中新经纬 张义华 摄
《办法》提出,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近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被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等。
《办法》提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识、标牌样式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可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的等级标识、标牌样式,自行制作简洁醒目、庄重大方、具有自身特点的等级标牌。
《办法》提出,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等级标识、标牌。同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2个月内,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办法》规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经检查或者复核,部分达不到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的;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因管理失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等。
《办法》规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经检查或者复核,与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差距较大的;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
《办法》规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限届满后,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知;未通过检查验收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同时废止。(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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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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