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迎来大修罚金最高拟涨百倍
施行11年的《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1月2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月31日截止。
现行《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这也是该法实施11年来首次修订。与“旧法”相比,《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并大幅提升处罚标准。
变化1
新增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条款
与“旧法”相比,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是新增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
现行《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依据其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等6项因素。
除前述普遍适用的依据外,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声音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旧法”出台时,很多互联网企业还没有成气候,更谈不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十多年来,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长期以来,互联网企业滥用垄断优势地位,游离在《反垄断法》之外,“霸王条款”日渐升级,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过去我们仅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来执行,但收效不佳,就是因为真正的‘病灶’没有找到。”刘俊海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瞄准了互联网的核心特征和盈利方式,例如网络效应、锁定效应、大数据采集应用等因素。
他进一步解释,比如“锁定效应”,用户在大的互联网平台注册时,需要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一系列真实信息,一方面用户担心这些信息袒露给互联网公司是否安全,但同时又离不开这个平台,购物支付、出行都需要它,这种依赖本身也是锁定效应。
在他看来,此次征求意见稿给出了认定互联网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几个指标,也为执法中认定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依据。
变化2
违法处罚金额最高提至五千万元
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对经营者、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处罚标准均有大幅提升。
“旧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罚款上限提至五千万元,是之前的100倍。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处罚标准也更加严厉,处罚上限由五十万元增至五百万元。“旧法”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声音
刘俊海表示:“征求意见稿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打击、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认为,这一条款增加了违法成本,“过去如果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实际上是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实际上是规避了法律规定。这一次弥补了空白,即使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如果达成垄断协议的话,仍然可以处5000万元以下罚款,这样就增加了或者加大了垄断协议的违法成本。”
变化3
防范行政垄断公平竞争审查拟入法
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条款。例如,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四十二条提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早在2016年6月,针对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违法给予优惠政策等现象,国务院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此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全国推开。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多地行政部门因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密集通报。例如,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原长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印发《关于加强医院太平间殡葬服务的通知》,变相指定明阳山殡仪馆为唯一殡仪服务机构。湖南省工商局要求其对通知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随后原长沙卫计委废止了上述文件,并制发了新文件。
声音
这是在法律层面首次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写入其中。刘俊海认为,此次公平竞争审查入法是为地方政府划了“红线”。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政府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以是否限制竞争为标准加以审查,并据此决定政策能否出台或选择替代方案。简而言之,公平竞争审查是一项防范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制度,用以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政府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
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2019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在国新办吹风会上介绍,截至2019年2月底,国务院各个部门、各省级政府、98%的市级政府、92%的县级政府,四级政府都已开展了审查工作,全国共审查新出台文件43万份。
■背景
《反垄断法》罚款超百亿
2018年《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此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在发布会上介绍,《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我国依法打击垄断行为。截至2018年10月底,共查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案、山西电力案等垄断协议案件165件,高通案、利乐案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55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10亿元人民币。实践证明,通过不断加强反垄断执法,促进了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形成。
同时,《反垄断法》的实施保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甘霖说,十年来,我们围绕消费者和经营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汽车、燃气、供电、供水、电信、黄金饰品、乳粉等民生领域价格垄断行为,开展公用事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查处交通、医药、电力、教育、金融、保险等民生领域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在此次发布会上,甘霖透露《反垄断法》即将修订。他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球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现行的《反垄断法》当中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在修订研究过程中,重点要解决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最迫切问题”。
新京报记者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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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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