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实名制征求意见:信息采集、存储期限都提到了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24日电 据司法部官网消息,24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定关于信息采集、存储、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信息使用权限。
来源:司法部官网
《意见》包括总则、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和实名信息记录、身份证件核对和实名信息查验、实名信息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46条。
《意见》明确,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200元或者等值外币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证件有效期等信息进行查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的名义,强迫、诱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其他信息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意见》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定关于信息采集、存储、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信息使用权限。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应当按照必要、最少的原则记录实名信息,所记录的实名信息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相应保险合同有效期。保险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应当主动删除相应的实名信息记录。
《意见》还称,投保人死亡但保单依然有效,其合法继承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且退保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者等值外币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核对合法继承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并确保人证相符后,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对该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证件有效期等信息进行查验。
《意见》强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采取罚款、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本办法,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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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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