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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这么没用为什么我们还要学?应用法学是什么

回到正题上来,其实我能够理解为什么连续六年被评为最没用的专业。因为它对人思维、能力上的这些培养,是潜移默化的,不能立竿见影,无法迅速地转换为经济价值。

其原因不在于题目所涉及的知识内容更“偏僻”或者回答所需的语言更复杂,而是在于人们没有客观的标准来判断答案的对错;

其实,在第二阶段之后还有一个阶段,那就是处理问题的阶段:确定了一个人实施了某一犯为,又分析出了该犯为的法律定性;最后就是如何处理——起诉还是不起诉,起诉的话应该在量刑幅度内选择哪一个具体期限——完成了这一步,刑事司法活动才告一段落。

在存在价值冲突的时候,人们需要进行选择,有选择就有取舍,此时人们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更上位的判断。比如,在观念淡薄的年代,人们选择宁枉勿纵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但在意识逐渐强化的今天,人们接受宁纵勿枉以确保的人不受追究。

以上,愿所有曾接受过、正在接受以及即将接受教育的人,珍爱我们的专业。

上述那些难以回答的问题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既不是经验的问题,也不是形式的问题;据此,司法工作所需的一部分知识内容可被归入具体的科学范畴——比如前文所举各对例子中的第一个问题,因为它们要么可以通过观察(调查)等经验的方法获得,要么则可通过演绎(如对不同法条进行文字演绎)等形式的方法获得;但同时也存在一部分知识,其研究方法尚不明确、判定标准莫衷一是,故而暂时无法成为或者被划归为具体的科学部门,至今仍滞留在“混沌”的哲学母体中,以它们为依据的司法环节因此尚未实现“科学化”——与证明或者量刑活动有关的大部分知识内容即属此类。

人们在分析问题时经常出现的一个不好的倾向就是忽略基础实施的确定,根据只言片语直接进行价值判断,这种倾向甚至在很多接受了教育的人身上仍然存在。

不过,认真学习的人一定能在教育或法律工作中获得其它专业很难给予的东西。正是这些东西让我们得以成为一个冷静、、客观的法律人。

但确定事实才是进行价值评价的基础,并且在很多时候,确定事实的难度要远远大于价值判断。

我所做的是刑事法律工作,这个领域更要求严密的分析逻辑。

关于它们的各种解答只能用“合理”或“不合理”、“能接受”或“不能接受”以及相应的程度予以评价。

以及法律工作中就经常有这样的问题。举个例子:如果我问:“如何才查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具体年龄?”答案是基于调查(司法意义上的观察);户籍部门、医院或者鉴定人将会是我们能够找到的帮助者。倘若再问:“14周岁未成年人撕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这也并不难回答——只需对《刑法》以及相关司释的条文进行演绎推理便可知晓。

前不久有则消息称:专业连续6年被评为最没用的专业。这真是一件令所有法律人都沮丧的事情。毕竟我们当年选择专业时,都认为它一定是一个热门专业,对吧?

当然,热门不等于有用,但若说是最没用的专业,我完全不能认同。因为在我看来,教育给了我四个重要的和能力,它们让我受益终生。

以我自己的观察,一个本科毕业生,进入司法机关后从事法律工作,只要用心去学习,不出三年就能培养出良好的表达能力。并且这种能力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学习的深入还会越来越有所提高。

刑事司法过程的核心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确定基础事实,它需要、逻辑、经验的结合运用;第二个阶段是判断法律适用,它需要在前一阶段业已确定的基础事实上,用法律、、习惯与政策作为论据去判断。

在上述每对例子中,回答第二个问题的难度明显大于第一个问题——

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需要寻找归纳、演绎之外的其它方法,这给了我们很大的研究空间,也激发了无限的想象力。

到目前为止,人类的获取知识的手段只有两种:归纳和演绎。

再没有哪个专业像一样如此锻炼人的分析问题能力了。教育培养了我法律人的独特思维:判断事实-分析定性-解决处理。

是教育以及随后的法律工作彻底改变了我的这种一元论世界观。

这是我认为最好的分析问题的方式,即先确定基础事实,再进行价值判断,最后提出解决方案。

作者:简言君赵鹏

教育让人学会思辨,法律工作要求从业者有良好的能力,这一切都促使良好表达能力的养成。这一点似乎不用过多阐述。

良好的表达能力和能力,是绝大多数工作都需要的,所以拥有这种能力,即使今后不再从事法律工作,也能在其它工作领域中作出好的成绩。

图片发自简书App这张图我曾在以前的文章中提到过。

但这两种方法不能解决世界上所有的问题。对于那些既不能用归纳的方法,也不能用演绎的方决的问题,解决它们的方法尚不明确,以至于这些问题仍然处于“哲学状态”,期待着人们发现归纳、演绎意外的方法去解决它们。

以及法律工作中充满了这种价值上的冲突,甚至每个案子的处理过程中,每个的采信过程中,都会产生价值冲突的问题。法律人需要不断地进行取舍,以便不断前行。

因为在以及法律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价值冲突。每个价值单独来看都是绝对正确的,但它们却不可能同时存在,它们之间有时候会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比如和效率,再如“不枉”和“不纵”,甚至如打击犯罪与保障。

当然,表达能力和口才除了接受教育外,还需要刻苦的培养。

但是,如果问及“人们在什么情况下会相信的事实确曾发生过?”或者“怎样的量刑能够被称为‘刑相适应’?”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怎样给出一个让人满意的回答呢?

在学习之前,我一直是一个一元论者。所谓一元论指的是这样一种世界观:在这个世界上,所有的问题都必然有一个正确答案,并且这些正确答案之间是相融无间的,所有美好的、正确的价值追求都不会互相冲突,它们可以融为一个整体,形成和谐的价值体系。

同样的道理,回答“为什么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比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更为可信?”比回答“为什么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比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更适宜(或者相反)?”容易;回答“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回答“什么叫宽严相济或怎样才算从重处罚?”容易;回答“‘应当’一词的精确涵义”比回答“‘酌情’一词的精确涵义”容易;回答“什么叫‘公开审判’”比回答“什么叫‘量刑’”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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