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明康诉蔡洪亮、扬州达丽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迪拉丽健康饮品扬州有限公司及李东民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0114民初7719号
蔡洪亮、扬州达丽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迪拉丽健康饮品扬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江明康诉你们及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花都区人民法院花山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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