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或透露个人信息 旅馆业经营者将面临5千到2万元罚款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下月起正式施行
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或透露个人信息
旅馆业经营者将面临5千到2万元罚款
明年1月1日起,辽宁正式施行《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未携带身份证件的旅客入住旅馆,可以通过识别设备核验,或者经属地公安派出所确认后,办理登记入住。从事旅馆业、典当业、按摩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出入口、前台、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旅馆业等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办法》规定,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5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旅馆业经营者应在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
《办法》规定,从事旅馆业、典当业、按摩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出入口、前台、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非法透露有关的个人信息。其他行业经营者根据治安管理需要可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按摩服务业的经营者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住宿登记
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建立并落实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应当核对住宿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退房时间等信息,并实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零时后发现旅客私自容留访客住宿的,应当要求访客办理入住手续;拒不办理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主任记者方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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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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