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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瑞鹏:新兴科技伦理治理不能忽视这6个原则!

雷瑞鹏:新兴科技伦理治理不能忽视这6个原则!

  当今时代,前沿科学领域中产生了一系列新兴科技,例如基因工程和基因编辑、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合成生物学、神经技术、纳米技术、增强现实技术、3D打印、异种移植等。

  因此,我们必须将传统科技管理升级为科技伦理治理。实行科技伦理治理,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对在新兴科技创新、研发和应用中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决策以及制定的政策提出一个评价其是非对错的标准,即规定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伦理原则。

  我们将这一伦理原则置于首位,就是要指出,发展科技的根本目的是增进人的福祉。以人的福祉为首位原则与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相一致。增进人的福祉就是要将科技创新可能引起的对人和环境的风险最小化、受益最大化。

  由于基于科技创新的干预措施中受益与风险并存,“人的福祉”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对科研方案进行认真细致的伦理审查,对风险-受益比作出评估,审查科研方案是否体现对人的尊重。

  “人的福祉”这一伦理原则中的人,既包含现在世代的人,也包含未来世代的人,因而包含代际公正问题;福祉要求人在社会和环境上都处于良好状态之中,因此也包含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等内容。

  尊重人的伦理原则主要是尊重人的自主性,这就要求将知情同意作为伦理规范,并进一步成为法律规范。知情同意的形式可随干预或科研的情况及其引致的风险大小而异,与科研发展的需求相平衡。尊重人也包括尊重人的尊严,将人看作目的自身,而不把人仅仅看作是手段或工具。

  尊重人也包括承认人的内在价值,即每一个人的存在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反对将人视为仅有外在价值或工具性价值,即对他人或社会“有用”。尊重人也包括保护个人信息,不管是原来记录在案、个人最近提供,还是在干预过程产生的数据,亦即,尊重人也包括尊重和保护人的隐私。

  公正包括分配的公正、程序的公正、回报的公正和修复的公正。“公正”是一个比较宏观的概念,例如我们讨论社会的公正或制度的公正时,往往使用“社会正义”“制度正义”等术语。

  公平一般用于微观领域,例如我们讲科研、教育、市场或体育领域的“公平竞争”或“机会公平”。公正的伦理原则也包括公平可及这一伦理要求。

  在贫富之间存在不平等而且市场正在扩大贫富鸿沟时,用纳税人的公共资金发展的科技成果却往往为少数富人享有,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不公平、不公正问题。

  我们这里的“负责”具有多种意义。一种意义是我们应负责地发展这些科技事业,这是指:其一,我们在创新和研发时必须坚持科研诚信,反对不端行为;

  同时在涉及到人时我们要保护作为人的受试者和其他利益攸关者,保护人类未来世代的利益,在涉及到有感受能力的动物时要关心动物的福利,在可能影响环境时要保护环境不受污染、破坏和侵蚀。

  另一种意义是,当发生有伤害人和破坏环境事件时,我们能够追查到何人负责,即能够问责、追责,一直到可根据相应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持续10年的干细胞治疗乱象期间,没有一例治疗成功,医生、医院和生物技术公司赚足亿万利润,而病人却遭受身体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此事至今没有问责,这种情况不能重演。

  透明性是防止科研人员违反科研诚信、损害受试者和消费者身心健康或利益等不端行为的最好办法,也是进行伦理和法律治理、预防违反伦理规范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办法。

  例如,一些学者建议建立全国注册处,将可能发生重大违反伦理规范和法律规定的科研项目或课题注册登记,便于治理者或监管者以及大众监督。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说明一点:有可能决定人类命运的重大决策(例如未来世代人的健康)被少数人在实验室悄悄决定,而不顾科学共识和伦理规范;在市场的下,科学原来固有的自我校正机制已经失效。

  因此,应该改变“科学家立项、企业出资、政府批准”的“三驾马车”决策路径,让有专业知识的人文社科学者和公众代表以及关注科技创新的民间组织参与到上游科研决策过程,加强公众对科学的理解和信任。

  有些对社会和人类有重大影响的研究项目和课题(例如可遗传基因组编辑临床试验)不仅需要科学共同体的共识,而且需要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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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新兴科技和它的用途
  •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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