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鑫科技原实控人遭通报批评 37亿元资产未按承诺退回
经查明,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鑫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9月,晨鑫科技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出售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交易作价15.71亿元,并约定资产对价转让款以现金方式分四期支付。晨鑫科技于2017年9月23日披露的《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告显示,刘德群作出承诺如本次交易对价不能及时、足额给付时,将未支付对价的等值部分资产退回晨鑫科技。截至2019年12月31日,刘德群已到期尚未支付的资产对价转让款为3.7亿元,未按照承诺将等值资产退回晨鑫科技。刘德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1.3条、第4.1.4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7.2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1.11.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交所备案,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1.3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4.1.4条: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7.2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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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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