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协委员建言《上海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日前,市司法局就《上海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协征求意见建议。政协委员通过“政协直通车”等履职平台参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协商,提出意见建议。
委员们认为,实施国家战略,加快建设人工智能上海高地,保障要素流通、技术创新、产业引领与应用落地,强化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推动人工智能与城市经济、生活、治理数字化转型深度融合,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有必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关条例。
对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人工智能的定义,委员们认为,应按照《人工智能标准化(2018版)》,确定“人工智能是利用数字计算机或者数字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并使用知识获得最佳结果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技向善、创新驱动、市场主导、应用泛在、生态开放、敏捷治理的原则,维护和社会公共利益,增进人民福祉。委员们认为,应增加伦理规范原则,以及保护隐私权、规范人工智能行为等内容,且不应鼓励技术先进但社会影响负面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应在成效评价内容中增加社会综合影响评估相关条文,“建立人工智能产品和应用的智能化水平评价机制和社会综合影响的评估机制,规范市场有序竞争,促进人工智能深度应用与持续创新”。
推动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产业协同融合发展,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所倡导的,委员们建议,进一步明确“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产业链协同互补、整体应用示范和基础设施统筹布局,加快形成长三角人工智能产业融合生态”。
如何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委员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所明确的“市知识产权局、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指导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金融机构等成立人工智能专利联盟,组建人工智能公共专利池,制定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专利池运营导则,促进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委员们表示认同,但建议增加“法律服务机构”,以进一步提升专利联盟在相关法律方面的专业性。
人工智能的应用迅猛且广泛,无疑,部分人工智能的功能将导致现有劳动者岗位被替代,特别是制造业。委员们注意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应用人工智能应当符合法律和伦理要求,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委员们建议,在政府职责中加入“市人民政府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步研究岗位被替代所引发的社会风险,提供失业补贴等资金支持”相关条款。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障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获得人工智能服务的权利,企业向特殊群体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应当设置替代方案。委员们认为,为老粘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方便实用的替代方案应当是相关立法的基础性约束,而不只是企业责任,建议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加以明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标签:人工智能2001
-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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