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率先立法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5月27日经省十二届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作了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也是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开展的此类专门立法。
《条例》以新发展为遵循,明确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应当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共享发展;《条例》规划引领,省、设区的市人民应当组织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布局,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协调发展格局。《条例》还明确要求突出龙头企业带动,围绕龙头企业发展,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支持企业间战略合作,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创新是第一驱动力。因此,《条例》对建立健全技术和产业、平台和企业、金融和资本、制度和政策创新体系,分别作出了针对性,以提高创新能力和效率。在支持科技团队创新创业方面,《条例》,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的科技团队,在本省创办或者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开展科技活动的,省人民可以按照以债权投入或者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支持。 为营造敢于创新的,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条例》,法律法规未明确的事项,在符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可以开展创新,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还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过程中,工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后续价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已经履行应尽职责,未牟取个人非法利益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免予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在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励等方面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