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日可威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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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日可威化工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司公告送达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780.7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13日14:45时在本泰邦食品科技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63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2016)粤0112民初2156号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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