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盛颢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盛颢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泰邦食品书及开庭传票等科技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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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盛颢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盛颢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泰邦食品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46614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付);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18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63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公 告

(2016)粤0112民初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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