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的鉴证报告》(苏亚鉴[2014]31号)和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发行人新增补助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序补助时间文件项目公司金额号《关于下达2012年度江苏公司、蓝海江苏优秀文化成1优秀文化励资金的通传媒、盛世350.00果励知》(苏财教[2013]9号)影视《我们的法兰西2-公司2.50岁月》资金《国家新闻出版关于颁发第十五届电影“华表《吴仁宝》提名3影业公司20.00”金的通知》(资金影字[2014]1号)《关于下达2013年第八批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科技资讯网
您的位置首页  食品科技

幸福蓝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的鉴证报告》(苏亚鉴[2014]31号)和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发行人新增补助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序补助时间文件项目公司金额号《关于下达2012年度江苏公司、蓝海江苏优秀文化成1优秀文化励资金的通传媒、盛世350.00果励知》(苏财教[2013]9号)影视《我们的法兰西2-公司2.50岁月》资金《国家新闻出版关于颁发第十五届电影“华表《吴仁宝》提名3影业公司20.00”金的通知》(资金影字[2014]1号)《关于下达2013年第八批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江苏优秀文化成4影业公司50.00资助项目及资金的通知》(苏果资金财教[2013]299号)六合影城与南京市六合区雄南京市六合区雄5州街道财税工作办公室签订州街道科技发展六合影城0.48的财税[2011]61号协议书资金《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62014年1-9专项资金返还大冶影城60.00金的通知》(鄂财教发月[2013]168号)《关于申请返还数字放映设数字放映设备补7备补贴款的请示》(陕电专西安影城13.02贴资字[2013]7号)《关于申请返还影院放映国产影片上缴电影专项资金的8专项资金返还西安影城85.58请示》(陕电专资字[2013]8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公司150.00化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省级现代服务业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发展9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补助专项引导资金项影业公司200.00经费的通知》(苏教目补助经费[2014]144号)《关于区2013年度产业扶持励的会议纪要》(201410扶持励资金公司493.00年8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会议纪要第12号)3-3-1-7-45序补助时间文件项目公司金额号《关于拨付省级企业营改增盛世影视10.3311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专项扶持资金南京商厦5.25通知》(苏财税[2014]22号)影城淮安市财政局2013淮财教数字化影院建设12涟水影城30.00字00382号文件补资金《兴化市财政局、兴化市文广新局关于下达2012-2013文化产业发展引13年度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导资金项目补助兴化影城27.00项目补助经费的通知》(兴财经费教[2014]27号)《2012年度全市电影专资南京商厦14收缴工作表彰决定》(宁文广励0.35影城新字[2014]243号)数字放映设备补《关于拨付2011年度新建如皋影城1.88贴影院先征后返补助和2010数字放映设备补苏州分公15年度数字放映设备补贴国家4.22贴司电影专项资金款的通知》(苏数字放映设备补影资字[2012]80号)沭阳影城2.16贴数字放映设备补六合影城1.88贴数字放映设备补南京商厦3.28贴影城数字放映设备补仪征影城1.88贴数字放映设备补新苏影城3.29贴数字放映设备补盐城聚龙2.81《关于拨付新建影院先征后贴胡影城返、影院安装数字电影放映数字放映设备补海安影城1.88设备补贴和影院放映国产影贴16片返还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款数字放映设备补大厂影城3.29的通知》苏影资字[2013]44贴号数字放映设备补江宁影城3.28贴数字放映设备补兴化影城2.34贴数字放映设备补常州橙天4.22贴影城数字放映设备补宿迁金鹰2.81贴影城数字放映设备补溧阳影城2.34贴3-3-1-7-46序补助时间文件项目公司金额号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电专字[2010]76号《关于对影院安装2K和1.3K数字放映设备补贴的数字放映设备补17通知》及国家电影事业发展成都影城2.81贴专项资金四川省管理委员会川广专资[2013]05号《关于对影院安装数字放映设备补贴申报材料的通知》注:2013年度,公司下属影城共收到数字放映设备补贴493.00万元,公司按照对应数字放映设备的预计使用期限将数字放映设备补贴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148.73万元;2014年1-9月,公司由2013年获得的数字放映设备补贴中分摊转入当期损益44.34万元,新收到数字放映设备补贴40.00万元,分摊转入当期损益13.02万元。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事项已经有权部门批准,其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不存在被追回的风险,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合规、真实、有效。十、发行人涉及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新增重大诉讼事项情况如下:2014年11月4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影业公司取得了南京市玄武区出具的关于起诉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影业公司要求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根据《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巴黎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3号D座5层邮编:210036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网址:二○一四年十一月3-3-1-7-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国浩宁律证字[2012]第1-8号致: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规范和勤勉尽责,已于2012年3月出具了国浩宁律证字[2012]第1-1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宁律证字[2012]第1-2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2年10月出具了国浩宁律证字[2012]第1-3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3年3月出具了3-3-1-7-2国浩宁律证字[2012]第1-4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3年6月出具了国浩宁律证字[2012]第1-5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4年5月出具了国浩宁律证字[2012]第1-6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14年9月出具了国浩宁律证字[2012]第1-7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鉴于苏亚金诚对发行人进行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苏亚审[2014]868号),且发行人的重大合同、业务资质、股东相关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主要财产、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税务及财政补贴等事项均发生变化。本所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新股发行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以下简称“《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上市公司监管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就发行人申报本次发行上市文件是否符合《新股发行意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进行查验,同时对发行人发生变化的相关事项补充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规范和勤勉尽职,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上述需由律师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作如下声明: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3-3-1-7-3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并进行确认。四、发行人已向本所:其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经办律师系基于发行人的上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的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有关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本所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五)》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九、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3-3-1-7-4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发行人、公司、本公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司、幸福蓝海、股份指2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人前身江苏蓝海传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由江苏省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独家设传媒营销指立,于2009年7月6日变更名称为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幸福蓝海有限指发行人前身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广电、控股股东指江苏省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电视总台,江苏省电视总台与江苏广江苏广电总台指电管理机构重合、内部统一管理,实行统一会计核算广电创投指江苏广电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力天融金指天津力天融金投资有限公司紫金文化指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珠峰基石指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凯鹏华盈(天津)指凯鹏华盈(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凯鹏华盈鸿图(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凯鹏华盈鸿图(天津)指合伙)中影股份指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广传指江苏广传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国和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上海国和指伙)上海鼎和指上海鼎和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建银文化指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南京广电指南京广电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电无线指江苏省广电无线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分公司指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咨询分公咨询分公司指司,为广告分公司前身,2012年7月10日更名为广告分公司天地纵横指江苏天地纵横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盛世影视指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蓝海传媒指江苏幸福蓝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蓝海视佳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5月蓝海视佳指6日由幸福蓝海有限和江苏广电设立,于2009年8月4日变更为蓝海传媒蓝海中天龙指江苏幸福蓝海中天龙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3-3-1-7-5文化投资子公司指幸福蓝海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兆艺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为报告期内天兆艺影视指地纵横的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1年9月15日注销江苏兆业勤加缘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为报告期内兆业影视指天地纵横的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1年9月20日注销影业公司指江苏幸福蓝海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众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由江苏广电于2006众望影视指年2月20日独家设立,于2009年7月14日变更名称为影业公司院线公司、幸福蓝海指江苏幸福蓝海院线有限责任公司院线江苏蓝海亚细亚院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10蓝海亚细亚院线指日变更名称为院线公司江苏盛世横店亚细亚院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4盛世横店亚细亚院线指月10日变更名称为蓝海亚细亚院线影院发展公司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影院苏州分公司、苏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州影城影院如皋分公司、如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如皋分公司皋影城影院盐城分公司、盐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盐城聚龙湖分公指城聚龙湖影城司影院仪征分公司、仪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仪征分公司征影城影院南京六合分公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六合分公司司、六合影城影院南京分公司、南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京商厦影城影院新苏分公司、新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新苏分公司苏影城影院南京沿江分公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沿江分公司司、大厂影城影院海安分公司、海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安分公司安文峰影城影院大冶分公司、大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分公司冶影城影院宿迁金鹰分公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宿迁金鹰分公司司、宿迁金鹰影城影院徐庄分公司、徐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徐庄分公司庄影城影院常州分公司、常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分公司州和平影城3-3-1-7-6影院合肥港汇大厦分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港汇大厦分指公司、合肥港汇影城公司影院滁州分公司、滁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州影城影院郑州管城分公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管城分公司司、郑州管城影城影院无锡金太湖分公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锡金太湖分公指司、无锡金太湖影城司影院通州分公司、通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州影城影院东台分公司、东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分公司台影城影院南京栖霞分公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栖霞分公司司、马群影城影院天津分公司、天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津影城影院南京建邺分公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司、河西中央影城影院芜湖分公司、芜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湖侨鸿影城影院第一分公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司、华冠影城影院武汉分公司、武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汉雄楚影城影院烟台分公司、烟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台影城无锡第二分公司、无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锡第二分公司锡T12影城铜陵分公司、铜陵中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分公司央影城沈阳分公司、沈阳影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城南通分公司、南通影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分公司城影院扬州分公司指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江宁影城指南京市江宁区幸福蓝海影城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影城指西安幸福蓝海影城有限责任公司沭阳影城指沭阳幸福蓝海国际影城有限公司成都影城指成都幸福蓝海影城有限责任公司兴化影城指兴化市幸福蓝海影院有限责任公司涟水影城指涟水县幸福蓝海影城有限责任公司3-3-1-7-7常州橙天影城指常州幸福蓝海橙天嘉禾影城有限公司影城指幸福蓝海影城有限责任公司溧阳影城指溧阳幸福蓝海影城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兰山影城指临沂市兰山区幸福蓝海影城有限公司张家港影城指张家港幸福蓝海影城有限公司宝应影城指宝应幸福蓝海影院有限公司门头沟影城指幸福蓝海影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高港影城指泰州中广蓝海影理有限公司新街口影城指南京新街口影城有限责任公司原蓝海华谊兄弟国际文化江苏有限责任公司;截蓝海华谊指至报告期末已更名为江苏广电文化有限公司广电动漫指江苏广电影视动漫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哈皮指无锡哈皮动画有限公司江苏网络指江苏广电下属部门,又称为江苏广电网站华谊兄弟指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华策影视指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华录百纳指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光线传媒指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文化指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润影视指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万达院线指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逸指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央视、指中国中视传媒指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军区部电视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部电视艺术中心艺术中心指中国会宣传部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家、广电指国家新闻出版及原国家电影电视总局总局国家电影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系根据《国国家电影专资办指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省委宣传部指中国江苏省委员会宣传部3-3-1-7-8省指江苏省人民省财政厅指江苏省人民财政厅省级广电局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省广电局指江苏省电影电视局市级或县级广电局指各县或设区的市人民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国证券法》指本公司现行有效之《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公司章程》指限公司章程》《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草《公司章程(草案)》指案)》(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适用)本公司本次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7,763.0000万股人民本次发行指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保荐人、主承销商、指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金本所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苏亚金诚、申报会计指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师报告期指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9月元指人民币元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规范和勤勉尽责,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苏亚金诚出具的《审计报告》(苏亚审[2014]868号)和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合并报表)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6,160,390.13元、94,494,310.18元、112,897,011.52元、52,041,879.89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合并报表)截至2014年9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1,166,495,357.64元。二、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本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已披露了截至2014年6月30日发3-3-1-7-9行人的重大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发行人新增或发生变更的重大合同(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一)业务合同1、剧目《幸福的秘密》2014年2月7日,东阳鼎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甲方)、江苏艺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乙方)与幸福蓝海(丙方)签署了《电视剧投资制作及发行合同》,双方约定共同投资拍摄电视剧《幸福的秘密》,其中甲方投资60.00%,乙方投资20.00%,丙方投资20%。本剧着作权由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共同享有。2014年7月30日,东阳鼎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甲方)、江苏艺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乙方)与幸福蓝海(丙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对该剧的投资总额进行了变更。2、剧目《叶问与李小龙》2014年7月21日,幸福蓝海(甲方)与江苏福纳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了《电视剧

联合摄制合同》,双方约定共同投资拍摄电视剧《叶问与李小龙》,其中甲方投资55.00%,乙方投资45.00%。本剧着作权由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共同享有。3、2013年,幸福蓝海(甲方)、润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署了《电视剧

联合投资合同书补充协议》(双方于2013年11月28日签署)支付影片《杀戒》的投资本金、项目收益及延期支付导致的违约金共计600.00万元。截止2014年9月30日,影业公司账面确认应收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款项为259.96万元。除此之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涉及重大诉讼及仲裁。(以下无正文)

的鉴证报告》(苏亚鉴[2014]31号)和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和优惠政策如下:1、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适用税种如下表所示:序号税种计税依据税率1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17%、6%、3%2营业税计税收入3%、5%3城市建设税实际缴纳流转税额5%、7%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16.5%、15%5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流转税额4%、5%6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业的营业额3%7电影专项资金影城票房收入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公司提供的影视服务、广告服务由营业税改征,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缴纳,适用的销项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公司所属影城卖品营业收入适用的销项税率为17%。3-3-1-7-42发行人子公司沭阳影城、海安文峰影城、涟水影城、宝应影城按照应纳流转税额的5%计算缴纳城市建设税。2011年2月以前,教育费附加按照应纳流转税额的1%计算缴纳,2011年2月1日起按照应纳流转税额的2%计算缴纳。2、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如下表所示:序适用税有效期税种适用对象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号率限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3年1(财税[2011]58号)、陕西省发展月1日至企业所1西安影城和委员会陕发改产业确认函15%2013年得税[2014]22号、2014年5月西安高新12月31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西部日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公司及蓝海华于文化体制中经营性文化事谊、蓝海传媒、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2009年1天地纵横、兆艺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月1日至企业所2影视、盛世影视、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免税2013年得税影院发展公司、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省委宣传12月31影业公司、院线部发布的《关于发布第一批转制文日公司、广电动漫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文化体制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2009年1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月1日至企业所3江宁影城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免税2013年得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省委宣传12月31部发布的《关于发布第二批转制文日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10]29号)3-3-1-7-43序适用税有效期税种适用对象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号率限各级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限批准从事电影发布的《关于文化体制试点中2009年1制片、发行、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月1日至映的电影企业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4营业税免税2013年得的销售电影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12月31贝收入、转让电局发布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日影版权收入、电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影发行收入以及[2009]31号)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财教[2014]56号《财政部国家发2014年1版权取得的收展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月1日至5入,电影发行企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免税2018年业取得的电影发务总局新闻出版关于支12月31行收入,电影放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日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文化体制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转制注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册日至企业所6蓝海中天龙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免税2013年得税局、江苏省委宣传部发布的12月31《关于发布江苏省2013年第一批日省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转制注通知》(财税[2009]34号)、江苏册日至企业所省文化发展领导小组文件《关7涟水影城免税2013年得税于省电视总台经营性资产剥12月31离转制的批复》(苏文改发[2013]26日号)和淮安市涟水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涟地税[2014]901号的《税务事项告知书》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合规、真实、有效。(二)财政补贴3-3-1-7-4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苏亚金诚出具的《关于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