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药事管理与法规学霸笔记:互联网药品经营
(1)界定: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①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②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1)由“省级药监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食药监总局”备案并发布公告。
(2)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③有2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2)需要继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1)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①品;②药品;③医疗用毒性药品;④放射性药品;⑤药品;⑥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2)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药监部门”审查批准。
(3)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②第二类: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
①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1)“国食药监总局”对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2)“省级药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3)标注: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其网站首页显著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
(8)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9)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
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或者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超出有效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③情节严重的,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核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交易的资格”及其交易“药品的性”。
(3)对首次上网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药品,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审核交易各方的资格证件和药品批准证件并进行备案”。
(4)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只能”交易本企业生产或者本企业经营的药品;
(5)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只能”购买药品,不得上网销售药品。
(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销售处方药。
(8)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经“药监部门”和“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