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两宗违规被责令改正 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
北京6月28日讯 证监会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一、对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境外子公司强化合规风险管理及审慎开展业务;二、2014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对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作出合理判断,业务开展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东海证券未有效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海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外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境外子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送年度合规专报和风险测评专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对上述专报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对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境外子公司强化合规风险管理及审慎开展业务。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2014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对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作出合理判断,业务开展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未有效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强化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控,提升合规管理水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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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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