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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索赔扯出大雷 长江资管8亿踩雷股票质押违约

  北京7月24日讯(记者 徐自立 张海蛟)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居某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资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民事裁定。该案是原长江资管员工居某在离职后向长江资管追索绩效奖金共计53.69万元,包括2017年度绩效奖金36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由于该员工在任职期间,其部门承接的两个股票质押项目出现违约,7.82亿元借款尚未收回,并大幅影响公司业绩,公司有权决定不发放2017年度绩效奖金。居某对结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了上诉。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01民终6516号)显示,上诉人居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6112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居某申请撤回其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居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居某负担。

  

  该案具体内容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7611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居某于2016年3月31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期限为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居某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薪酬和变动薪酬,其中变动薪酬包括业绩提成、绩效奖金等项目。

  2018年4月18日,居某因个人原因向长江资管提出辞职申请,最后工作至2018年5月17日。2018年5月17日原告并非正式离职,由于被告长江资管未依法及时为原告办理离职手续,经居某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才为原告办理离职手续,被告长江资管于2018年7月7月6日向居某出具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17日解除的《离职证明》。

  因此,居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长江资管发放2018年5月被扣罚的工资人民币3489.66元;

  发放2016年度递延奖金(风险金预留)6.55万元;

  参照2016年标准发放2017年度绩效奖金36万元;

  参照2017年第三季度标准,发放2017年第四季度、2018年第一季度的绩效工资合计10.79万元。

  此前在2018年7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原告提出的仲裁申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5月1日至5月30日工资差额3489.66元;支付2018年5月18日至7月6日延误退工损失29514.12元;支付2016年度递延奖金6.55万元;支付2017年度绩效奖金36万元。

  在仲裁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销了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5月18日至7月6日延误退工损失29514.12元的请求。2018年8月27日该委作出裁决,对原告的全部请求不予支持。

  民事判决书显示,在原告居某任职期间,其部门资产管理部承办的两起股票质押项目均出现了违约,共有7.82亿元借款尚未收回。

  2016年12月和2017年4月,长江资管、长江证券分别与案外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股票简称“*ST鹏起”,600614.SH)、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利科技”)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分别涉及借款本金3.72亿元和4.1亿元。然而此后,这两起项目均先后出现了违约,共计借款本金7.82亿元及利息未能收回。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起项目均由居某当时任职的长江资管资产管理总部承办,而2018年6月长江资管撤销了资产管理总部,将相关人员并入结构融资总部,更名为结构融资部。

  记者查询发现,截至2019年3月31日,丰利科技是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融环境”,300152.SZ)第一大股东,持有科融环境2.09亿股,持股比例为29.32%。

  因鹏起科技未按期购回质押股票以及徐州丰利未按期购回质押股票和清偿负债,二者均构成违约,被告长江资管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3日判令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借款本金3.72亿元等。2018年11月29日判令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借款本金4.1亿元及利息等。

  上述两起项目均由被告长江资管资产管理总部承办。被告长江资管认为,根据已提交的证据,鹏起科技和丰利科技此前已有大量负面新闻报道,资产管理部在承办过程中,仅完成形式上的走访,并未对项目进行严格把关,没有尽到相应的风险评估责任,导致项目通过审批,结果给长江资管造成重大损失,至今无法追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自2018年5月17日后未再向被告提供劳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5月17日解除。被告按照原告每月25300元工资标准,发放原告2018年5月1日至5月17日工资21760.34元,不低于该期间原告应得的法定工资标准。被告已经足额发放原告2018年5月1日至5月17日期间工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期间工资差额3489.66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发放的递延奖金(风险金预留)6.55万元,该款项属于2016年度绩效奖金的风险金预留部分。被告按照相关规定,年度绩效奖金可以留存部分在以后年度进行奖励发放,以后年度实施奖励的,适用于以后年度在岗员工。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因辞职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被告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且被告设立的资产管理总部的团队负责人宋啸啸于2018年6月离职,原告于2016年度在资产管理总部工作期间的尚未发放的递延奖金6.55万元,依照规定不再发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度递延奖金(风险金预留)6.55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包括基本薪酬和变动薪酬,变动薪酬包括业绩提成、绩效奖金等项目,变动薪酬的支付标准和办法按被告的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原告在被告的资产管理总部任职期间,该部门分别于2016年度和2017年度承办的鹏起科技项目和丰利科技项目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截止目前该两个项目合计7亿多元借款未能按时回款,实际造成的本金以及利息、追讨费用等损失巨大,大幅影响公司业绩。

  年度绩效奖金属于变动薪酬,被告依据公司经营业绩和完成年度基本绩效目标情况,有权决定发放或不予发放部门和员工的绩效奖金。在被告于2017年度已发放原告包括集团奖励、部门奖金等各类奖励的情形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度绩效奖金36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实难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发放2017年第四季度、2018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合计10.79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居某要求被告长江资管发放2018年5月工资差额3489.66元、2016年度递延奖金(风险金预留)6.55万元、2017年度绩效奖金36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居某对结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了上诉。2019年5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院作出判决,居某在该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查询发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江证券”,000783.SZ)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6日,注册地上海。经营范围包括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居某于2016年8月22日在长江资管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后于2018年7月9日备案离职。此后居某于2018年7月21日在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并于2018年8月14日完成机构内执业资格变更,现执业资格为投资主办人。目前,居某已于2019年5月7日从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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