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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遭强制平仓未先披露 董事长龙昌明等吃警示函

  北京8月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7号)显示,江苏光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投资”)、龙昌明、熊珂作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300356.SZ)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光一投资、龙昌明、熊珂三方账户于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7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减持光一科技股份合计1729.6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前述减持行为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存在连续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比例超过了1%的情形。光一投资、龙昌明、熊珂三者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光一投资、龙昌明、熊珂三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管理措施,予以警示。光一投资、龙昌明、熊珂三者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公司股份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记者查询发现,截至2019年3月31日,光一投资持有光一科技9674.43万股,持股比例为23.53%,为第一大股东;龙昌明持有光一科技3477.41万股,持股比例为8.46%,为第三大股东;熊珂持有光一科技387.10万股,持股比例为0.94%,为第八大股东。

  此外,龙昌明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连任4届光一科技董事长兼董事职位,且2019年3月27日起,龙昌明同时担任光一科技总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光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龙昌明、熊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光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龙昌明、熊珂:

  你们作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你们账户于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7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减持光一科技股份合计1729.6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前述减持行为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存在连续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比例超过了1%的情形。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公司股份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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