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能环保董事长违规代持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恐失职
北京8月15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今日公布的公司监管部文件(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159号)显示,经查明,广东丰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丰能环保”,871317)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2019年4月,丰能环保控股股东、董事长黄华强和叶红签订了投资协议书,黄华强向叶红转让其持有的丰能环保股份3万股,交易价格为6元/股,交易总金额为18万元。因叶红尚未开通新三板账户,其将受让的上述股份委托给黄华强代持。
丰能环保存在上述股份代持的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股份代持违规。当事人黄华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长,未能规范自身的行为,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清晰,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丰能环保、黄华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据记者查询发现,当事人黄华强现任丰能环保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持有丰能环保2889.7万股,持股比例为72.2425%,为第一大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7年5月8日,丰能环保获批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总股本为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黄楚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在办理自律监管事项中,发现相关事项不属于自律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有权处理单位。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监管部文件
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159号
关于对广东丰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广东丰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丰能环保),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迳镇乙烯厂东南面旧变电站。
黄华强,男,1982年1月出生,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
经查明,丰能环保存在如下违规事实:2019年4月,丰能环保控股股东、董事长黄华强和叶红签订了投资协议书,黄华强向叶红转让其持有的丰能环保股份30,000股,交易价格为6元/股,交易总金额为180,000元。因叶红尚未开通新三板账户,其将受让的上述股份委托给黄华强代持。
丰能环保存在上述股份代持的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股份代持违规。
黄华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长,未能规范自身的行为,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清晰,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丰能环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黄华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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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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