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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钢铁集团违法遭罚 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北京12月5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柳汇罚【2019】3号)显示,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1993年在香港设立了志港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当地外汇局办理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查询发现,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比例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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