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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泰保险达州中支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

  北京12月9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达州中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达银)罚字〔2019〕第1号)显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锦泰保险”,870026)达州中心支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银行达州中支对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并对两名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改[2010]881号”文件批复设立,由四川省委、省政府倡导,成都市委、市政府牵头,成都市国资委独资的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发起,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第一家总部设在四川成都的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与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持有20%股份,为第一、第二大股东。

  2017年9月,四川保监局公布川保监罚(2017)15、18、20、21号,对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分支机构及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2016年1-4月,锦泰温江支公司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活动的行为,涉及保单241笔、保费52.36万元,套取手续费13.92万元。黄冬时任锦泰温江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四川保监局决定,对锦泰温江支公司罚款9万元;对黄冬警告并罚款2万元。

  2016年,锦泰南充中支在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业务过程中,未按照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交强险业务,涉案保单163件,少收保费91280元。陈咏时任锦泰南充中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1月-2016年5月,锦泰南充中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涉及金额30640元。陈咏时任锦泰南充中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四川保监局决定,对锦泰南充中支罚款26万元;对陈咏警告并罚款8万元。

  2016年1-4月,锦泰双流支公司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活动的行为,涉及保单119笔、保费47.84万元,套取手续费10.87万元。刘雪琴时系锦泰双流支公司员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四川保监局决定,对锦泰双流支公司罚款8万元;对刘雪琴警告并罚款2万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锦泰四川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费率,涉及保费差额21897.68元,涉案保单41件。四川保监局决定,对锦泰四川分公司作出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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