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快递送到忘了取风险要自己担
大家双十一期间购买的商品都陆续发货,意味着网购族又到了迎接快递潮的时候。大家的剁手能力有多强,看快递量就知道,数据显示,双十一首日快递量超5.69亿件,这个双十一,你要收多少快递呢?
也有的人,剁手的时候很积极,取快递的时候就很“龟速”,甚至能推个十天半个月不取,导致快递包裹堆积成山。
这种情况注意了,《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规定: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自己没有及时取快递期间,快递物品损毁、灭失等,责任要自己承担。
今日,#快递送到忘了取风险要自己担#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
不过,对于“送到”网友颇有微词,因为现在部分快递不约定不沟通就直接送往驿站或者快递柜。
有网友表示,这条法律的前提是“送到”,而邮政规定快递须送到“约定地点”。
所谓“约定地点”,默认是快件上的地址,或者消费者与物流公司电话沟通后约定的其他地方。
也就是说,如果快递员给消费者打了电话,消费者也同意放在快递柜或者驿站,那么放到这些地方算是“送到”了,而消费者忘记了,当然要自己承担;但未经许可而放在快递柜、驿站或其他位置,并且只是发个短信通知,并不算“送到”,这个时候就不该消费者承担责任。
还有网友搬出了《民法典》第512条第一款规定: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是交付时间。
那么,这里的“签收/交付时间”该如何理解?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52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因此,《民法典》中本条款规定的“签收时间”应理解为收货人当面查验快递物流交付的商品后的签收时间。
具体到我们的网购行为中就是,消费者从物流公司处签收商品并核验后,视为完成交付。物流公司将商品放入快递柜或驿站中的,自消费者从快递柜中取出商品时视为完成交付。
网友认为,没有交付那么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没有移转,交付是用户拿到了快递而不是物流人员将快递放在驿站或快递柜的时候。
对于这个话题你是怎么看的呢?
( 编辑:崔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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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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