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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佳与广州市晓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谢佳与广州市晓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执行谢佳与你单位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149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晓云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广州市晓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X270W)及其法定代表人郑舒衔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晓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广州市晓云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广州市晓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X270W)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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