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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法院审理首例计算机软件文档侵权案

杭州市法院审理首例计算机软件文档侵权案

  1998年3月29日,原告杭州创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创业公司)委托技术研究开发人员胡顺福开发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住院部分)SQL版本,并与其签订了《委托开发协议书》及《技术保密责任书》,在协议中双方约定自1998年7月1日起三年内,胡顺福不得在其他公司、企事业单位从事同类的技术研究和开发,不得将公司的技术资料、产品等转让给其他公司。1999年10月22日,杭州创业软件有限公司依法获得了“创业医院信息系统V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然而,原告杭州创业公司发现1999年9月,被告浙江联众卫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联众公司)聘用了胡顺福作为研究开发部经理,为其开发出相同的软件产品--“浙江省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浙江联众公司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在市场上销售给杭州创业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杭州创业公司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在庭审之前,杭州创业公司就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关键的证据:创业与联众医院信息系统文档的相似之处。在这份证据中,原告罗列了两份文档30个类似之处。

  被告浙江联众公司在庭审答辩中则认为,作为浙江联众并不知道胡顺福与杭州创业签订过《委托开发协议书》及《技术保密协议书》,而且浙江联众公司“浙江省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所使用的数据库平台与“创业医院信息系统V2.1”的数据库平台完全不同,所以不存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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