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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案将围绕加美执法者滥用权力及其权利遭侵犯展开控辩

华为副董事长兼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其抵抗被引渡去美国的司法角力首仗失败。卑诗最高法院周三裁定,该引渡案符合"双重犯罪"标准,即美国对孟晚舟的指控,在加拿大也同样被视为犯罪。孟晚舟向法庭提出终止此案的申请虽被驳回,但并不代表她会被即时引渡去美国,此案会继续进行,预计孟晚舟的律师团队将围绕加美执法者滥用司法权力,以及孟晚舟的宪法权利遭侵犯等理由拒绝引渡。法庭定于6月3日再次开庭,届时控辩双方将商议下一步聆讯的日程安排。

孟晚舟2018年12月1日在温哥华国际机场(YVR)转机时,被加拿大执法者应美国司法当局的要求拘捕,美方以孟晚舟涉嫌欺诈银行等罪名要求引渡,该案件也引发加中关係紧张。"双重犯罪"要素是引渡能否执行的重要原则,即相关指控必须在加美两国都被视为犯罪。周三,主审此案的卑诗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霍姆斯(Heather Holmes)终于就此作出裁决。

她在23页判词最后的结论中表示,引渡案所要求的"双重犯罪"要素适合本案,美国制裁对"双重犯罪"的影响可能存在,其作用分析及背景己被充分考虑,但美国制裁不是此案"双重犯罪"的本质部分。她明确指出,美国司法当局针对孟晚舟的指控,在加拿大也是犯罪指控。但她也说对在加国法律下,是否有足够可依赖的证据证明孟晚舟有欺诈行为不做判断,这些要留待日后法庭决定。

霍姆斯强调,加拿大法律决定的是指控的本质,而本案的本质就是欺诈犯罪指控。加拿大虽然没有同美国相同的针对伊朗的经济制裁禁令,但这并不能阻止一个人因为同样的罪名而在加拿大被检控。

霍姆斯说:"加拿大法律中的欺诈,其著眼点远远超越国境。孟女士对『双重犯罪』试图做出的分析解释,对加拿大针对欺诈及其他经济犯罪,以引渡的方式履行国际义务的能力将造成严重的局限性。"

在此前的聆讯中,孟晚舟律师团队反复强调,加拿大并没有同美国一样的针对伊朗制裁令,这意味著孟晚舟被指控的行为在加拿大不应被视为犯罪,因为没有加国银行会因此遭受损失。而控方就认为孟晚舟被指控的行为就是欺诈,十分清晰和简单,在加美两国都是犯罪。

霍姆斯说自己在判断时,需要假定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加拿大时,是否能被判断为犯罪指控。而她的结论是,无法认可孟晚舟方提出的将美国制裁作为考量,再来判断是否对汇丰银行(HSBC)造成风险的论点。因为孟晚舟的律师试图将法官分析的视野变得过于狭窄,实际上欺诈犯罪有十分巨大的潜在范围,可能包括非常广泛的行为、非常大的时间跨度,也会在很多地区涉及到很多人、行为及后果。此前的经验显示,很多诈骗者通过国际交易,以便更好地藏匿自己的身份、诈骗所得地点等。

针对孟晚舟方提出外国法律在此案中影响,即加拿大没有如同美国般制裁伊朗,对此霍姆斯解释说,其实加国此前曾多次间接帮助执行外国法律,前提是相关指控的行为也违反了加拿大价值观。例如,早在1860年的一宗引渡案,本国法庭就曾裁定美国密苏里州一宗谋杀指控为双重犯罪,该指控涉及奴隶制度。

孟晚舟引渡案中的美国经济制裁虽非本国法律,但该美国法律与加拿大价值观没有实质性抵触,就如同当年美国奴隶制同样违反本国价值观一样。法官也强调,此案符合"双重犯罪"的标准,并不意味著对孟晚舟的指控已经被定罪,她在本国也不会面对审判,本次裁决只是确定了指控她的罪名在加拿大也是犯罪指控。

霍姆斯也指出,最终还是要由加拿大司法部长拉梅蒂(David Lametti)来决定是否将孟晚舟交给美国当局。在法庭周三做出裁决后,代表美国的加拿大司法部已经发出声明确认,将尽快推动此案继续进行。

孟晚舟的法律团队,接下来可就该"双重犯罪"判决上诉,同时在下一阶段的引渡聆讯中,继续以孟晚舟在YVR被拘捕时,加美执法者滥用司法权力及程序,对她的宪法权利造成侵犯。在此前的聆讯中,孟晚舟的律师提供大量证据,指加拿大骑警、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与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合谋拘捕行动,在未告知孟晚舟权利的情况下,先由CBSA官员盘问孟晚舟套取口供,更扣押她的手机、平板电脑及手提电脑,此后再由骑警实施拘捕。孟晚舟律师也指控这些电子设备曾在孟晚舟被拘捕后的第3日被开启,其中资料被提供给FBI。不过,控方对这些指控大多予以否认。

此案将于6月3日上午9时再开庭,届时控辩双方会与法官商议下次聆讯的排期,不知孟晚舟到时会否出庭。为报道此案的重要进展,周三大批传媒代表来到法庭,但只有少数提前登记的记者获准进入一个庭审室,在判决公佈前一个小时获得判决书。而在法庭外,支持及反对引渡孟晚舟的人士均到场表达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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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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