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人寿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惩罚决定书建信广分
次要担任人姓名:张明权
我局于2015年8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惩罚事先奉告书》。
请在接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公司的惩罚款子划至下述账户:
广东保监局
上述违法期间,宫涛任你公司广州营业部总司理,为对上述违法现实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法》第一百七十的,我局决定赐与宫涛并罚款2.2万元的行政惩罚。
2015年9月15日
上述违法现实,有现实确认书、案件查询拜访等在案证明。
经查,2014年2-6月份,你公司广州营业部具有虚列会议费、款待费的行为,共涉及14笔财政报销,合计报销金额602,363元,上述会议及款待事项并未实在发生,所套取费用次要用于银保营业鞭策。
如不服本惩罚决定,可在接到本惩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过期不履行惩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告状的,我局将申请强制施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建信人寿惩罚决定不遏制施行。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春风中515号东照大厦26层
粤保监罚〔2015〕39号受惩罚机构:建信人寿安全无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账 号:058900000
你公司上述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法》(2009年修订,下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国安全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我局责令你公司更正,决定赐与你公司罚款37.5万元的行政惩罚。
户 名:中国安全监视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扶植银行(601939,股吧)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同时将说明被惩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人身安全监管处存查。过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