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鹏程诉成都蓝坤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何鹏程诉你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103民初4304号案的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你方向原告返还购物款16499元,货物由原告寄回;2、你方支付原告赔偿购物款3倍,计49497元。本案总计标的为65997元;3、你方支付承诺的赔偿1元。4、你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9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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