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必2《法律与生活》探究与分享
民法与每个人的一生密切相关,一个人出生时就与父母形成了亲子关系,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在他未成年时,监护人保护其人身、财产权利,以使其顺利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成年之后,它具备了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可以自主的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如买卖商品、租赁房屋等,从而形成各种各样的财产关系。他要结婚生育,从而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在他去世之后还会发生财产继承关系。
【参考答案】人身关系:亲子关系;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监护人;婚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买卖商品、租赁房屋、财产继承关系。
小林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只皮包,里面装有票据和现金。小林和父母商量后,准备第二天交给老师处理。当晚,电台播出一则寻物启事,失主声明,若有人归还拾到的皮包,愿以500元酬谢。小林心想,自己捡到的皮包可能就是这位失主的。当小林准备把皮包归还失主时,他的父母认为应当向失主收取500元钱,可他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
【参考答案】(1)“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也是一项法律要求。《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材料中小林准备把皮包归还失主的行为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凸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2)小林的父母得知失主愿意以500元酬谢归还遗失物的人,遂认为应当收取500元。这种想法从法律的层面来看是正当的,因为民法典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小林在归还遗失物时,失主要按照约定给付500元。小林父母的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小林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这个想法不正确。拾得人归还遗失物时,可以要求失主履行其承诺、支付报酬。失主主动支付报酬,拾得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这涉及拾得人如何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依法行使权利与拾金不味的道德要求并不矛盾,道德要求与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是紧密结合的。
孟某、江某夫妇决定为他们刚出生的女儿取名为“北燕南飞”,在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却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该姓名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拒绝办理。孟某认为其女儿享有姓名权,且父母有为子女取名的自由。有人则认为,这种取名方法不带有父母任何一方姓氏,过于任性,与习惯做法不符,不应提倡。
【参考答案】案例中的取名行为是违法的。《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没有姓“北”的,也没有复姓“北燕”的,所以这样起名不符合“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是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前两天,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学会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学生欺凌问题。
【参考答案】●夏某、林某和张某严重伤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且夏某等人是高二学生,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仅如此,夏某等人伤害杨某生命健康的行为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例中的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在校园内,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据此可以判定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青少年要敢于同学生欺凌说“不”,在保全自己、减少伤害的前提下,借助家庭、学校等力量,同学生欺凌作斗争。
解决学生欺凌问题需要构筑起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四道防线,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机制和良好风尚。
鲁迅本名周树人,但在当时社会背景下,他在发表文章时只能不断变换使用笔名。据考证,鲁迅使用过的笔名有一百多个。不过,在正式文件上,他还是使用“周树人”这个名字。
【参考答案】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自然人的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称号或者代号。一般情况下,姓名还包括自然人的曾用名、笔名、网名、译名等。全国有许多学校和机构使用“鲁迅”这个名字,这些学校和机构有的是在民法规定姓名权之前已经成立并使用至今的,可以继续使用“鲁迅”这个名字;有的是经过鲁迅后人同意的。
“鲁迅”这个名字是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与社会尊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未经其继承人同意而使用该名字谋取不当利益的,构成侵权。
某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在网络上发布了时长1分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篡改叶挺烈士的《囚歌》,并添加了侮辱性用语。该视频发布传播后,引起了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叶挺烈士的子女等近亲属起诉该公司侵犯名誉权。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参考答案】●英雄烈士保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唇、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和崇高声誉凝聚的是民族的历史记忆,是当代中国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承载了中华民族几代人的共同记忆,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每一位公民对待英雄烈士都要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公正高效地审理该案,对于依法维护英雄烈士光辉形象、崇尚英雄、敬仰先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例如,捏造事实公然他人人格,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都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镜头一去银行办事或者在车站买票,你会发现在柜台办理业务的顾客与后面排队的顾客之间隔着一段距离,地上还画着一条黄线,这就是所谓的“ 一米 线”。这条线避免了以往大家挤在一起争抢位置的做法,也成了个人隐私的保护线。但有人认为:“我不偷不抢,干吗要隔这么远?’
镜头二有时,我们的老师或者父母会说:“小孩子有什么”隐私啊?有时,我们的信件、日记或者手机上的信息被人擅自翻看。也许他们是出于关心,并无恶意。可是,老师或者父母可以这样做吗?
镜头三某服装店店主怀疑来店购物的小雨偷了店里的衣服,于是将视频截图发到网络上求“人肉搜索”。众多网民参与“人肉搜索”。小雨的个人信息被曝光,同学、朋友对其指指点点,网上也是一片辱骂之声,小雨几乎因此精神崩溃。
●未成年人有隐私权,父母、老师需要尊重和维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中,在父母、老师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父母、老师的教育与学生隐私权相冲突的情形。平衡和解决冲突,需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换位思考、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在理性沟通中以一种有温度的方式,让双方彼此和解或者谅解。
●“人肉搜索”如果使用不当会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网站和网民应以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战国时期的《商君书》里面有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表明古人对财产权的看法。书中记载,“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
●野地里有一只兔子可能引来上百人追逐,市场上有那么多兔子,却没有一个人可以擅自去拿,这是为什么?
市场上售卖的兔子,因其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他人不能再争夺,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要受到法律制裁。由此可见,物品的所有权归属非常重要。
◆王某将一套商品房卖给丁某,丁某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的80%,余款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支付,王某将房屋钥匙交给丁某,供其先行入住。几个月后,王某又将同一房屋卖给刘某,并且到房管部门将产权过户到刘某的名下,刘某与丁某就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发生了争议。
◆陈某在电子市场碰到一男子,该男子称有一台全新的笔记本电脑可以目前市场价格的三折出售,陈某到其住处付钱后取走电脑。三个月后找上门来,原来该男子是一盗窃团伙成员,电脑是其行窃所得,将该电脑作为赃物扣押。
【参考答案】●案例一是房屋买卖的案例。房屋属于不动产,产权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条件。该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到刘某名下,所以刘某能够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丁某尽管订立合同在先,并且已拿到钥匙人住该房屋,但并不能对抗刘某的权利。王某“一房二卖”,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他应向丁某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例二是电脑买卖的案例。电脑属于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的取得以交付(即转移占有)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根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尽管商品的卖方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买方如果是善意(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卖方不是所有权人)与之进行交易,并且支付了相应的价格,则同样能够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本案中,陈某从男子口中获悉,男子出卖的电脑是全新的笔记本电脑,且以市场价格的三折出售,最终陈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取得了该笔记本电脑,这一交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以合理价格转让的条件,故陈某取得笔记本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陈某对该笔记本不享有所有权。且该笔记本系赃物,公安机关可以将其作为赃物扣押。
●作为公民,我们要学习法律关于保护合法财产的规定,日常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途径保护我们的财产权益。
下列物品哪些是动产?哪些是不动产?请你举出更多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实例,并议一议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在法律上的意义。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主要的法律意义如下。①所有权人的限制。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②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不经登记的不发生变动的效力。
③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可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从物的性质来看,不动产多属于稀缺性资源,为了物尽其用,以不动产为标的的他物权类型要多于以动产为标的的他物权类型。
④不动产存在相邻关系。由于不动产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
小汪的家在农村,后因父母进城开宾馆,他跟着到城里上学。为了生活方便,他家在城里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农村老家还有三间房和两某承包地。当地县政府要修路,需要征收沿途的农村土地,其中包括小王家的承包地。
【参考答案】小汪家享有的财产权利包括:小汪家对在城里购置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对在农村老家的三间房屋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在农村老家的两亩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县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村土地,涉及承包地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要给予承包人相应的补偿。
◆某中学对校园进行整体改造,需要重新设计学校门口的牌匾。学校决定由学生来题写牌匾上的校名,并通过学生自愿报名、班级海选的方式进行公开选拔。最终,小河的书法作品在比赛中胜出,被使用在学校门口的牌匾上。大家对这种题写校名的方式纷纷点赞。
◆老洪多年来一直从事传统蜡染艺术的设计创作,曾被授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他创作的一幅名为《和谐共生十二》的作品,色彩以靛蓝为主,描绘了一幅花鸟共生的和谐图景。某公司在生产销售当地土特产的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一幅蜡染花鸟图案。该图案与老洪的作品在花鸟图形的结构造型、线条排列等方面高度一致,只在图案的底色和线条的颜色方面存在差别。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刻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书法属于为表现个性与美感而创造的纯美术作品,蜡染图案属于在表现个性与美感的基础上,以满足生活实际或生产需要为目的的实用美术作品。
小奇虽然学习成绩不算突出,却已经是颇有名气的发明家了。还在初三的时候,她就参加了日内瓦国际发明展并荣获大奖。升入高中以后,她又完成了一项关于智能插座的发明,准备和一家企业合作,把这项发明转化为产品。对于用什么方式保护这项发明,同学们有不同观点。
【参考答案】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发明人如果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其发明,则只要该发明保密得当,就可以一直受到保护。但是,一旦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或者以正当方式获得该技术信息,则他人可以实施该发明,不构成侵权。
观察右边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北京2022年冬季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会徽,请注意“ 2022” 右上角的“TM”符号。
●你身边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是否有“C”“R”之类的符号?你知道它们分别代表哪些知识产权吗?
【参考答案】●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冬梦”将中国传统文化和奥林匹克元素巧妙结合。它以汉字“冬”为灵感来源,图形上半部分展现滑冰运动员的造型;下半部分表现滑雪运动员的英姿,中间舞动的线条流畅且充满韵律,代表誉办地起伏的山峦、赛场、冰雪滑道和节日飘舞的丝带,为会徽增添了节日欢庆的视觉感受,也象征着北京2022年冬奥会将在中国春节期间举行。
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会徽“飞跃”的设计秉承展现举办地文化、体现以运动员为中心的理念,将中国书法艺术与冬残奥会体育运动特征结合起来,展现了汉字“飞” 的动感和力度,巧妙地将其幻化成一个向前滑行、冲向胜利的运动员形象,同时,形象化地表达了轮椅等冬残奥会特殊运动器械的形态。图形上半部分线条刚劲曲折,下半部分柔美圆润,寓意运动员经过顽强拼搏、历经坎坷,最终达到目标,获得成功。会徽展现了运动员不断飞跃、超越自我、奋力拼搏、激励世界的冬残奥精神。
●“C”符号表示著作权;“R”符号表明已是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有人伪造使用将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奥运五环”图案是被禁止作为商标的;“北极熊”文字符合法律关于注册商标的要素的要求,也没有违背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上海”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商标法禁止将其作为商标。
提到合同,我们脑海中可能会浮现出一幅幅庄重的合同签字仪式的画面。其实,在每天的生活中,我们都会与合同打交道,乘坐公交车、买文具、点外卖,都是在与他人订立合同
镜头一2018年3月1日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愿以每件59元的价格购买贵公司新款双钻陀螺玩具1万件,贵公司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 3月3日 ,乙公司以电子邮件回复:“ 如果价格为每件65元,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甲公司收信后当日以电子邮件回复:“如果价格降到每件62元,愿意购买8 000件。”乙公司在 3月5日 回复: “如果降到每件62元,必须购买1万件。”甲公司没有回复。
镜头二小华去超市购物,从货架上拿了两个水杯,然后在收银台结账走人。小华和收银员全程未发一言。
【参考答案】●镜头一中, 2018年3月1日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包括购买意愿、单价、数量、运输方式、付款方式和答复期限等,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要约。其中,甲公司是要约人,乙公司是受要约人。 3月3日 ,乙公司回复甲公司,但玩具的单价与 3月1日 的要约中的价格并不一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合同价款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不再构成对前述要约的承诺,而转化成新的要约,即 3月3日 乙公司愿意以65元每件的价格卖给甲公司一万件玩具的回复,不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承诺,而是乙公司作为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之后甲公司回复“如果价格降到每件62元,愿查购买 8000” ,对乙公司 3月3日 的要约中的价款、数量条款进行了变更。据民法典的规定,数量条款的变更同样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甲公司的回复不构成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乙公司在 3月5日 回复:“如果降到每件62元,必须购买一万件”,变更了甲的要约的数量条款、也不构成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最后,由于甲公司没有回复,所以该要约未得到承诺,合同最终并未成功订立。
镜头二中,小华购物的过程中,超市货架上陈列着水杯,超市货架的价签中标示水杯的单价,这是超市发出的要约,意为超市愿意以特定的单价出售水杯;小华从货架上拿走两个水杯并结算的行为,属于对超市的承诺,合同成功订立。需要注意的是,在超市购物场景中,小华拿水杯并到收银台结账不但属于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行为,同时也属于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这是即时清结合同的特点。
●例如,到商场购买一台智能手机,我们往往会经历买方询问价格、卖方给出价格、买方砍价、卖方还价等多轮环节,最终双方就价格达成一致,然后买方付款、卖方交付货物。在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中可能会经历多轮的要约——新的要约承诺的过程,最终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订立合同。
在莎士比亚的戏剧《威尼斯商人》中,狡诈的夏洛克与安东尼奥约定,若在三个月期限内未能清偿债务,就要由夏洛克在安东尼奥“心口所在的附近取 一磅 肉”……
【参考答案】在戏剧《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与安东尼奥约定,若在三个月期限内未能清偿债务,就要由夏洛克在安东尼奥“心口所在的附近取 一磅 肉”,这样的合同由于以损害他人的人身为合同标的,违反善良习俗,当然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镜头一 某商家在现场营销中口头声称,集够一定数量的“赞”可兑换礼品,小羽参加了该活动结果与商家联系兑换礼品时,商家却称一个月后兑换”,后又以“礼品兑换完毕”为由拒绝履行承诺。
镜头二王某因租房找到房主张某。两人在短信往来中明确了房屋租赁的价格及期限后,王某入住。入住后不久,周围房租大涨,张某反悔并给王某发函,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遭到王某拒绝。张某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诉讼中,王某以短信记录为证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1)口头合同通常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合同的履行期限越长,当事人忘记约定内容或者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和执行就越容易产生争议。
(2)书面合同是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镜头一周某与李某是邮票收藏爱好者,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签订了1980年猴票的买卖合同,但忘记在合同中明确邮票的交易价格,后来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镜头二赵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万元重大疾病险,后被医院诊断出患精原细胞瘤,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出院后,赵某向保险公司提出总计5000元的赔付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受理申请时发现,赵某此次所患精原细胞瘤属于恶性肿瘤,可以同时申请重大疾病赔付。核实无误后,保险公司在合同范围内赔付给赵某4.5万元。
【参考答案】●镜头一中的当事人因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交易价格而产生争议,导致双方就合同的履行产生分歧。保险公司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从而使赵某的权益得到完全实现,坚持了全面履行原则。
●一方当事人由于对疾病性质存在认识错误,所以没有主张足额赔付。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发现了问题,积极履行了重要情况的告知义务,并基于诚信原则给予了足额的赔付。保险公司的做法值得肯定。
◆黄某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旅行社没有兑现合同中的承诺,使黄某的合法被益受到侵害。回来后,黄某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返还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姜某乘坐高铁,霸占了本不属于自己的靠窗座位,持有该座位车票的乘客要求他腾出座位。姜某称:“谁规定一定要对号入座?”并拒绝乘客、乘警和列车长的劝告。后乘警对其采取强行驱离措施。姜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曹某从商店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使用几天后发现机身经常出现发热问题,手机还偶尔因过热出现黑屏。曹某找商店协商解决,被商店拒绝后,曹某提起诉讼,要求商店更换手机并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1)本案中黄某可以依法要求旅行社返还合同约定金额和旅行实际花费之间的差额数、并且可以要求同等金额的违约金赔偿。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一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本案的情况,黄某可以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然后基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旅行社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本案中的当事人“霸座”且拒绝让出本属于其他乘客的座位,既是违反列车乘车秩序的行为,也构成客运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乘警的处理符合铁路运输相关规定,该乘客的请求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了瑕疵履行的处理方式:“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则是关于当事人就部分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补救措施的规定。本案中曹某购买的手机不符合质量约定,而商家拒绝协商解决,因此曹某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曹某要求更换手机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小壮和小杰是高一同班同学,在观看学校运动会比赛时,小壮跑过来从身后抱住小杰打闹玩耍间,小杰摔倒在地,致其右腿受伤,小壮赶紧和老师一起将小杰送到医院。经诊断,小杰右腿骨折,小杰虽经手术治疗痊愈,但其父母在医保之外还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一万余元。
【参考答案】小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小壮是高一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小壮的父母须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小杰人身受到伤害的事情发生在学校运动会期间,学校对学生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所以学校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老李赶着驴车进城卖自家种的西瓜。正当他忙着做生意时,旁边商店老板的一条斗牛犬跑过来,把驴咬伤了。驴受惊猛扬后蹄,将路边停着的一辆小汽车踢了一个大坑。车主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修车需花费2万元。有人认为老李应负全责,老李认为这样不公平。
本案中,驴扬蹄踢坏了小汽车,致使小汽车主人的财产受到了损害,驴的主人要为此承担责任。但是,驴扬蹄是被斗牛犬咬伤受惊所致,因此,还应当考虑斗牛犬的主人是否存在过错,斗牛犬的主人也可能要承担责任。此外,还应考虑小汽车在此处停放是否也存在过错,是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存在这些情节,可以据此减轻行为人老李的责任。
方某在小区居民楼电梯内吸烟,邻居吴某劝阻,二人因此发生言语争执。方某出电梯后猝死,方某之妻袁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吴某赔偿40余万元。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劝阻申梯内吸烟的行为合法、正当,符合公序良俗,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鼓励;吴某的行为方式理性、平和,并无不当,与方某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故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参考答案】吴某劝阻方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吴某没有侵害方某生命健康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方某吸烟的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方某死亡的结果。吴某的劝阻和方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的最终判决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等法律精神,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积极同不良风气及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云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本案中,云某作为消费者,基于客观事实对购买的商品作出评价、没有任何侮辱、诽谤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诋毁卖家的商业信誉的故意,因此,云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参考答案】(1)用于个人学习使用他人作品不侵权。属合理使用。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故不侵犯著作权,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
(2)用于个人学习使用他人作品不侵权。属合理使用。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故不侵犯著作权,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台电脑安装软件。
这种情形是否侵权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购买某一应用软件,购买者与出售者形成合同关系,应用软件的使用范围会在合同中有所规定。有的应用软件按照合同的规定只能使用在一台计算机上,而有的应用软件按照合同的规定能够安装在几台计算机上使用。如果同学购买的是正版软件,则该同学享有使用此应用软件的权利。对于拷贝同学购买的正版软件安装到自己的电脑上是否构成侵权,要看这个软件是否被允许安装在多台电脑上,如果该应用软件在购买时被规定只能安装在一台电脑上,那么拷贝同学的应用软件安装到自己电脑上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
(3)用于个人欣赏不侵权。属合理使用。这种行为是否侵权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在正规网站下载的歌曲且不是用来向公众传播的,不构成侵权。如果下载的是盗版歌曲,则构成侵犯著作权。。
(4)属法定许可使用,不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如果所收录散文的作者没有声明不许使用,中学语文教科书使用了该散文不构成侵权,但是要按规定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小陆家的西侧是某公司的经营场所,中间隔一条宽 15米 左右的公共通道。该公司为给其东面展厅的外部环境照明,在展厅围墙边安装了4个照明灯,每晚7时至次日晨5时开启。照明灯高度与小陆家的阳台持平,最近处离居室 20米 左右,其间没有任何物体遮挡。照明灯开启后,灯光除照亮展厅外,还照射到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及小陆家的居室内。夜间从阳台上目视照明灯灯光,非常刺眼。小陆家要求该公司停用照明灯,但该公司认为安装照明灯是其正常需要,而且该照明灯也有利于周围居民夜间行走,故不同意停用。
【参考答案】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公司在展厅围墙边安装照明灯,虽然是在行使其自身享有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应以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生产、生活为限,否则,就可能构成对他益的侵犯。
徐某在住宅楼三层的自家阳台上搭建了鸽舍,饲养、放飞信鸽。鸽粪给楼下住户造成严重的污染,放飞的信鸽也严重地影响邻居的休息。几户邻居与徐某协商无效后,将他告上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赔偿。徐某则认为自己有权在自家阳台养信鸽。
徐某饲养信鸽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一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徐某的饲养行为已经影响到楼下邻居的正常生活,徐某应该本着不影响楼下邻居正常生活的原则妥普安置信鸽。楼下的邻居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理解养鸽人对鸽子的情感,如果徐某调整鸽舍后能够排除妨碍,则应当理解接受。
中学生小飞在学校与同学打架,把同学打伤,需要赔偿1万元的医疗费。小飞的父母以事情发生在学校为由拒绝赔偿。
父母离婚后,小芙跟随母亲生活。父亲一直希望探望小芙,但母亲以父亲探望不利于自己管教孩子为由予以拒绝。母亲要求父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父亲则以母亲长期阻止他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
【参考答案】(1)无法成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小飞属于未成年人,其父母需要履行监护职责,负有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赔偿受害方医疗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小芙的父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其母亲应给与协助。小芙母亲拒绝探望的理由不成立。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案中小芙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老年人瞻养案件。法官当庭判决女儿马某除了支付父亲一定的经济补偿费,还要在判决生效当月起,每两个月至少前往父亲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
【参考答案】赡养的含义: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六十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
【参考答案】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小潘的还债行为属于诚信履行义务的体现。小潘根据其父的临终嘱托,坚持偿还60多万元债务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由材料可以看出,小潘的偿债范围超过了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但是,小潘坚持偿还了所有欠款,值得赞扬。
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 2014年2月15日 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参考答案】●(1)在身份上,黄乙是黄甲的儿子,属于黄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黄甲的房屋。;黄丙是黄甲的侄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因为黄甲的遗嘱中写明将存款赠与侄女黄丙,故黄丙属于受遗赠人。
●民法典第一千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材料中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因此,该口头遗嘱是有效的,应以谢某最后的口头遗嘱为依据处理谢某的遗产。谢某最后的口头遗嘱对以前谢某所订立的自书遗嘱进行了变更,其中冲突的部分理应按照最后的口头遗嘱进行处理,即东边两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北边一间房仍归女儿继承。
材料一: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三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
材料二:男青年小张与同村的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材料三: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年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
【参考答案】(1)材料一中的小武的父亲与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二人属于三代旁系血亲。因此,小武与小美是四代旁系血亲。民法典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小武与小美不属此列。另外,男青年小武在24周岁时与女青年小美登记结婚,小美与小武年龄相差3岁,因此,小美的年龄是21周岁或27周岁,小武和小美均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枪。可见,小武与小美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成立的婚姻。
(2)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材料二中的小张与小梅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两人可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方式,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小罗与小英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材料三中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用伪造的户口办理的婚姻登记应当属于可撤销婚姻。另外,男青年小罗登记结婚时年龄未到22周岁的法定婚龄,不具备登记结婚的条件,属于无效婚姻。
结婚要慎重,如果婚姻存在问题,离婚也应慎重。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中的“三十日”在实践中被称为“离婚冷静期”。
严某是某企业的总经理,温某是另一家企业的业务经理,两人结婚后工作都很忙。温某经常出差,平时应酬亦多,严某为此颇为不悦。严某多次以自己收入高、有能力养活温某为由,劝说温某回家当“ 全职 太太”,均遭到拒绝一次,严某在家接到温某的男客户打来的电话后,要求温某马上辞职回家,否则离婚。温某一气之下搬回娘家。对夫妻二人的行为,大家有不同观点。
【参考答案】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夫妻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案例中严某的主张显然是对妻子的歧视,是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体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所倡导的男女平等原则。因此,严某没有权利要求温某回家当“ 全职 太太”,除非温某出于自愿。
199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共他价値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产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随着婚姻关系时间的变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沿用了这一规则。
【参考答案】●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经过共同生活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再到2001婚姻法修正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随着婚姻关系时间的变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有助于明晰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促进财产关系的明确化,减少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应届女大学毕业生邱某在应聘某烹饪学校文案职位时,烹饪学校以“仅招男性”的招聘条件拒绝她面试。邱某以平等就业权受侵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烹饪学校文案职位不属于法定的女性禁忌劳动范围,烹饪学校未对邱某是否符合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仅以职位仅招男性为由拒绝对其进行面试,这种行为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邱某的平等就业权,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参考答案】(1)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材料中的烹任学校拒绝对邱某进行面试,属于劳动就业歧视,侵犯了邱某平等就业的权利,应予以纠正。
(2)现实生活中的就业歧视现象有多种表现,如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等。这些就业歧视现象与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用人单位不合理的用人观念等因素不无关系。
(3)全社会应反对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我国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对就业歧视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和保护。劳动者也要勇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同时尊重并维护他人的平等就业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全社会应当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
劳动法施行后,我国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但是一些企业仍然存在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当被问及为什么不签订劳动合同时,这些企业的员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参考答案】●观点一: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用人单位的规模有关,这是一种错误的看法。根据劳动合同法,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的规模没有关系。
观点二:认为就业机会难得,就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正是因为现实中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劳动者更应该通过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观点三:否认了劳动合同的作用,也是错误的观点。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有利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观点四:没有认识到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和终止,是片面的观点。劳动合同确实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劳动合同订立后,虽然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劳动者依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②可以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障各自的权益。③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就是处理争议的依据。
【参考答案】四幅漫画反映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漫画《责任自负》和漫画《工作与婚姻》中,“工伤概不负责”“三年内不准结婚”这样的合同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合法、公平的原则。
漫画《没商量》:反映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场景,从对话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有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阿秀所在的公司经常要求员工加班。一天,公司接了一个大项目,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公司要求员工每天加班4小时,否则扣发当日工资。坚持几天后,阿秀觉得身体不适,有一天只加班2小时就回家了,月底发工资时发现竟然被扣了一天工资。
(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就是人们常说的工资,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虽然该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但作为对劳动者牺牲休息或体假时间的回报,公司必须向阿秀支付高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该公司要求“员工每天加班4小时,否则扣发当日工资”显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某公司聘用王某后,多次要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都被王某拒绝。王某还主动写下了“本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的声明,于是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几个月后,王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致残,要求公司给予其因公致残的相关待遇。公司以王某的声明为由拒绝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参考答案】无效。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王某虽然出具了书面声明,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他的声明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公司不能以王某的声明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某公司员工易某上班时在办公室玩电脑游戏,被部门领导通报批评。此后,易某又两次在上班期间擅自离岗,公司人事部门对易某作出记过失3次的决定。两个月后,公司以易某12个月内累计3次过失为由,解除与易某的劳动合同。易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提出,《员工日常管理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若员工12个月内累计3次过失,则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易某已阅读该条例并签字承诺资源遵守,故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案例中的易某屡次违反公司《员工日常管理奖惩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该公司解除与易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对易某提出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也不应该支持。这说明,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应该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做一名合格的劳动者。
某餐厅开业前公开招聘,蔡某与其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由于餐厅竣工日期一拖再拖,蔡某只好在家等候上班通知。3个月后,蔡某得知餐厅因拖欠工程款暂时无法开业,且在家等候期间不发工资。蔡某找到餐厅经理,表示1个月后如果餐厅还不开业就解除劳动合同。1个月后,餐厅仍未开业,蔡某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但餐厅不同意解除,并拒绝交出蔡某的档案。蔡某像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返还档案,但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蔡某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蔡某应该在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蔡某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蔡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成和小峰都喜欢新奇事物,盼望着长大之后能够自己创业,成为发明家和企业家。他们阅读有关书籍后,发现当今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领域名列前茅的大公司,有好几家是由其创始人在自家车库里“鼓捣”起来的。他们也想着从学生时代就开始车库创业”,但不知道该采取哪种企业形式。
【参考答案】创业的第一步,要考虑创办什么样的经营主体。创业者如果只是一人,可以采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创业者如果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可以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成成和小峰要进行“车库创业”,根据他们的基本条件,他们可以采取合伙企业形式,但前提是他们两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新华字典》是同学们常用的工具书。可是当你购买《新华字典》时,你能确定没有买错吗?实际上,出版社之间还曾因为《新华字典》发生过诉讼。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认为自己出版《新华字典》长达50多年,销售数亿册,并且最新一版在封面与装帧设计上风格独特,而被告出版的《实用新华字典》在名称和外观上与《新华字典》相似,故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则否认指控,认为原告的《新华字典》并不是注册商标,大家都可以使用该名称,而且两者在外观上并不完全相同,读者可以区分。
【参考答案】案例中的原告所出版的《新华字典》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虽未注册但构成驰名商标的商标是给予法律保护的。
被告所出版的字典在名称和外观上与《新华字典》相似,这种仿冒手段容易使消费者发生误认,属于典型的“搭便车”。这种行为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现代社会,广告可谓无孔不入。大街小巷有大小不等的各式广告,翻开报纸会见到大版的广告,打开电视有很多广告,浏览网页不时蹦出广告,电子邮箱里也塞满了广告……
某二手车交易平台发布广告,反复使用销量“遥遥领先”等宣传用语。行业内其他交易平台认为,这种广告会误导不明的交易者以为该交易平台的销量就是第一名,这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参考答案】●(1)利:有利于生产经营者树立品牌形象,加深消费者对品牌的认识,引导消费;能促进生产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能满足消费者了解商品性能和服务质量的需要,为其挑选商品和服务提供依据。
弊:海量的广告信息会扰乱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虚假广告还会破坏广告的真实性,影响广告的公信力和正面作用,可能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破坏市场经营秩序、危害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进步。
例如,当发现广告中有明显的夸大成分时,可以通过调查、询问等方式确定其真实性;选择同类商品时,可以货比三家,对同类广告进行类比,结合他人的评价综合评估广告的真实性;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网站或者权威机构查看 广告主的资质及其信用水平,据此进一步判断广告的真实性。
【参考答案】●熟悉、了解相关产品标准,做到心中有数; 了解名牌产品的特点,选择有保障的品牌;了解该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参考其他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评价;从产品本身出发,了解其售后服务、质量、性能、有效期限等信息,评估其质量水平;通过相关部门或权威网站,查询产品合格情况;等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上商品种类的不断增多,消费者仅凭一己之力很难分辨商品的实际品质。因此,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要擦亮眼睛,通过多种途径观察、分析,谨慎选择,以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制定正确的经战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品牌形象;提高自己的生产经营水平,提开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经营者必须依法,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小李一家去某旅游景点餐馆吃饭。结账时老板声称,小李所点的那盘生蚝不是25元一份,而是25元一只。原来餐馆门口的价目单显示“海捕生蚝25元”,在价目单的最下方有一行小字,注明“以上海鲜单只计价”。小李认为他点菜时询问过菜价,服务员并未作相应的提示。为此,双方争执不下。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参考答案】爷爷奶奶:种庄稼的收入、饲养家畜的收入,属于承包集体土地收入,免征增值税;自产农产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从1980年到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经历了五次调整,具体变化为:1980年800元/月、2005年1600元/月、2007年2000元/月、2011年3 500元/月、2018年5-000元/月。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基本减除费用的标准不断提高,2005年后调整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频率更高,调整幅度也不断增加。
小冯租住小贾房屋期间,双方因破裂水管的维修、赔偿问题发生争执,互不相让。小冯欲根据租房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贾修好水管、支付维修费用并赔偿因水管破裂而造成的财产损失。邻居王大妈觉得为这点小事就去诉讼耗时费力,便耐心开导说服二人,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由小贾在三天内请人修好水管并支付维修费用,小冯则不再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参考答案】事例中的小冯和小贾因租赁房屋里的水管破裂并造成财产损失而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二人对立情绪严重,小冯还准备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但在邻居王大妈的积极介入、说服开导下,双方最终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用调解方式有效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人力、精力、财力成本的过度消耗与司法资源的浪费。
【参考答案】商品房购买者因所购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发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经济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发生的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人身权纠纷。根据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纠纷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企业因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与行政机关发生的行政争议,属于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小莹酷爱文学创作。一天,她偶然发现一本署名为小琪的诗集里载有自己的作品,后来得知是文学社的同学小琪擅自将社团内部讨论的稿件交给某出版社出版了。小莹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小琪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但小琪认为这是在帮小莹宣传作品,并不侵权。社团老师出面调解,小琪不仅不道歉,还认为小莹小题大做。有的同学也认为小莹没必要这么较真儿。小莹觉得很困惑,不知该如何解决问题。最终,咨询过律师后,小莹在父母的帮助下,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小莹创作了文字作品,在学校文学社活动时与同学进行内部讨论。同学小琪未经小莹许可,便将该作品擅自交给出版社公开出版,且出版物未署小莹的姓名。小琪的行为侵犯了小莹对该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敢于对侵害行为说不,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无法通过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的情况下,诉讼是解决纠纷、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最后途径。
陈某在小区散步时见一条狗很可爱,便去远引,结果被狗咬伤。陈某要求狗的主人石某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一万元。但石某认为,如果陈某不主动逗狗,狗是不会咬她的,因此不同意赔偿。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某赔偿其相应损失。
张某从某县山区的居民处收购了 无合法来源的王锦蛇,准备高价销售牟取利益,被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查获。县林业局以王锦蛇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张某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为由,认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的相关规定,决定依法没收王锦蛇,并对张某给予罚款处罚。张某认为县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某日下午,华某携水果刀窜至某中学附近小巷,将学生常某拦住,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将常某的手机和运动手表抢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抢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华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案例一: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主要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起。
案例二: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主要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行政诉讼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案例三: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论主要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孙某和张某发生借贷纠纷,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孙某偿还借款。在开庭准备阶段,张某申请人民陪审员王某回避,理由是孙某是王某的学生,老师可能偏袒学生做出对其有利的判决。经调查,王某曾是某中学的教师,孙某是该中学的毕业生。但孙某件进校时,王某已经退休,二人并不认识。于是人民法院作出决定,驳回张某的申请,张某不服,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经审议,维持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参考答案】这句话是说:任何案件的当事人都不可以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否则,他作为裁判者,就不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裁决案件的法官、审判机构应当是一个独立、无偏私的中立机构,在控辩双方之间不偏不倚,并且与案件本身没有利益牵扯。如果在诉讼程序上没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即使最后的实体结果是公正的,当事人仍然会对裁判结果产生不满情绪,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参考答案】根据许律师的调查,刘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且是初犯,这些情况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许律师运用其法律专业知识,在庭审辩护中为16岁的刘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结果。许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援助,给刘某的父母减轻了经济负担,保证刘某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判决结果让刘某拥有了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刘某从过往的错误中吸取教训。
沈某一家人在火锅店聚餐,当时下着雨,火锅店大厅地面较为湿润,沈某摔倒并导致左臂骨折入院治疗,共花费两万余元。出院后,沈某要求火锅店赔偿,但火锅店表示,沈某聚餐当天因穿高跟鞋走路不稳才摔倒,对受伤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只同意给付两千元的消费代金券作为补偿。沈某对该解决方案不满意,准备起诉至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沈某在提起诉讼前,需要搜集火锅店的相关信息,准备好在火锅店消费时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消费清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准备好医院伤情鉴定结果、人院治疗的相关信息、医疗费用清单等医疗证据,并根据相应信息完成民事起诉状的撰写。与此同时,还要明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入院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x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论费用。
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管理疏漏,在下雨天没有及时处理大厅雨水,地面湿滑,导致原告在火锅店走动时不慎摔倒并致左臂骨折。出院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但被告以原告穿高跟鞋走路不稳为由拒绝赔偿,仅同意给付2000元代金券。
原告认为,原告在火锅店摔伤是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原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要求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我国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人人隐私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参考答案】公开审判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提高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防止司法,促进司法公正;在公开审判的过程中,还可以对公众进行法治宣传,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胡某向于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于某多次催讨,但胡某仅支付了3万元,余款未偿还,于某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胡某却一口咬定借款已经还清,还出具了于某亲笔签字按指印的收条,收条上写着:“今收到胡某银行汇款叁万元整。 4月11日 还剩余款贰万元整。”于某承认收条是自己出具的,但收条是说胡某还剩2万元没有还清。二人就“还剩余款贰万元整”是指“已还”还是“还剩”争执不下。人民法院在调取证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了一次测谎,最终认为在胡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其已还清余款2万元,逐判令胡某归还于某借款本息。
(2)该收条存在的问题:①用词模糊。可以理解为 4月11日 还了剩下的2万元欠款;也可以理解为 4月11日 为止还有2万元欠款没还。②收条内容不完整。缺少台头、还款人、收款人、证人、法律后果。
郑某与吕某是生意合作伙伴,也是多年好友。一天,吕某向郑某求助,说他有笔8万元的保险费急需缴纳,手头正紧,请郑某救急,还说几天后就还。看在老朋友的情分上,郑某打了8万元到吕某的账户,连借条都没要。没想到事后吕某不认账,说这8万元是郑某应付的加工费,不是借款。多次催款未果,郑某只好起诉。在法庭上,郑某拿出一段录音作为证据。原来,他把吕某提及的借了他8万元的对话录了下来。
手机里的录音通过合法的方式收集,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背公序良俗。手机里的录音内容必须真实。手机里的录音要与案件有关联性,要能用来证明吕某借钱的事实。根据案情,郑某手机录音的收集过程以及录音内容符合以上条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可以被法庭采纳。
某通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某支付拖欠的话费。通信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是一份有梁某签名的移动电话开户申请表。但梁某提出,开户申请表上的“申请人”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经查实,该签名确系他人所为,但通信公司手头只有梁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没有任何的委托手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梁某是否办理过该移动电话的开户申请,双方意见截然相反。
【参考答案】本案是某通信公司与梁某因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通信公司作为原告,需要证明梁某与其确实存在合同关系,即要证明梁某办理移动电话开户申请是客观事实。通信公司要提供开户申请表原件、开户所收集的客户资料等。如果人民法院认定通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通信公司还要承担败诉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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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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