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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 | 监管叫停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制度

张力/文据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备受市场关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制度已被监管叫停。

2019年12月27日,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于2020 年7 月1 日开始施行,“在实施开始不久就被叫停了,协会内部通知说是因为疫情原因暂缓,但应该是与其他监管机构的的监管边界和沟通问题以及各方参与态度不积极有关”前述人士透露。

初心:提升违约债券处置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

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是国际债券市场较为普遍的基础制度,对提升违约处置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有积极意义,中国交易所债券市场已较早实施了受托管理人制度。根据《指引》,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聘请1家受托管理人,并在注册发行前签署以发行成功作为唯一生效条件的、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一)管理及处置担保物;(二)代表持有人参与债务重组;(三)代表持有人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或仲裁;(四)代表持有人参与破产程序;(五)受托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职责。

协会《指引》的出台,旨在解决长期以来银行间债市主承销商角色的矛盾和与投资人的利益冲突,尤其在当前债券违约频发的当下,能够有效避免重复诉讼、多头诉讼,有利于机体行动。

“银行间市场债券后续管理是主承在做,需要站在发行人角度披露信息,但又需要站在投资人角度跟发行人谈判,此前都是银行投行部的一个中心在负责,但新的受托管理人制度要求必须至少是中心独立,即负责后续管理和受托管理的必须是不同的中心甚至部门。”某股份行投行部人士表示。

实施现状:各方参与态度并不积极

截至6月30日,交易商协会已经备案通过了四批共50家受托管理人,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早前亦有多只债券发行引入了受托管理人制度,但各方参与态度并不积极:

一是商业银行参与不积极:《指引》要求相关方应当在受托协议中载明受托管理人的利益冲突情形、利益冲突风险防范和解决机制,并在发行文件和存续期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情形包括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提供贷款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受托管理人持有发行人发行的债券、股票等金融产品等,“这是商业银行不愿参与的主要原因,所以前面几只债券发行都让律所担任受托管理人。”前述股份行投行部人士表示。

二是券商参与不积极:原因在于交易商协会的要求与交易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存在明显差别,交易所债券受托管理人角色与后续管理人角色合二为一,均由主承销商担任,“项目团队做完项目就进入后续流程,工作连贯,但协会要求受托管理人团队和项目团队相互独立,这就增加了工作量和人力成本,所以积极性不高,后续估计协会的制度很难再恢复。”一位大型券商债券承销团队人士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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