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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度过劳损害社会利益

言咏/文一个年轻女孩的猝死演变成一个公共话题,因为她是互联网大厂的一名员工,死于加班之后的夜晚。她的不幸引起广泛共情。她是我们的缩影,她是社会的缩影,她是时代的缩影。

对互联网企业超负荷KPI以及996的争议是个老话题。其实这不是互联网圈所特有,不同行业不同公司或多或少都裹挟着它们的员工,为生存和发展加速奔跑。前不久曝光出一家公司给员工配备带监测功能的智能坐垫,收集的数据让人力部门对员工何时不在工位一目了然。我还听过一个真实的故事:两家合作公司周末开会商讨方案,一位女员工讲着讲着晕倒了,同事把她抬到沙发上,打了120。会议并没有中断,这一边,女员工在同事陪护下等待医生,那一边,换一个同事上去接着讲方案。这就是我们身处的现实,飞奔是常态,过劳是常态。

仅仅指责资方对劳动力的压榨过于简单化,很多时候,劳资双方既是矛盾体又是共同体,并不全然对立。对于公司而言,付出了人力成本,希望获取最大收益,这是顺其逐利天性的,更何况在残酷竞争中不拼就死。对于个体而言,很多人在选择接受offer时,就默认了超负荷工作状态。可以说,高薪、期权、职业发展等因素让他们在权衡之后愿意让渡部分休息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快马扬鞭可以没有底线。超限度的过劳,损害的是人的身心健康,汇聚在一起则是国民身心健康。企业当然不能让人力资源极尽所用到如此程度。这是企业当有的社会责任。当突破了某个界限后,即便企业在盈利,社会已经亏钱了,因为企业把其部分成本转嫁给了社会,比如社保、医疗、国民健康等。作为理性个体,即便最初默许让渡部分休息权,也是有限度的,没有人愿意以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当企业的要求超过了员工承受度时,作为个体,他们有没有足够强大的力量与企业博弈?这是一个问题。很多人会说,可以辞职啊。但某种程度上辞职是无奈、无力的选择,对个体而言,过往付出都成为沉没成本。除了转身离开,还有没有其他方式可以保障个体的权利?

兜底的当然首先是法律,既超然于劳资双方之外,又具有强制性。在中国,《劳动法》里有相关条款,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长的最高限度: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保障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现实问题是,法律的落实并不严格,基于GDP以及税收的因素,监管部门没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管;企业也有很多擦边球可打,比如,企业不鼓励加班,甚至严格审批加班的需求,但给出的KPI让员工不延长工作时间又达不到,如果把工作带回家里熬夜做,算不算加班呢?如果通过微信、钉钉等即时沟通软件模糊公私边界,让工作无限度地侵入私人生活,算不算加班呢?《劳动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将被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但这个条款不痛不痒,尤其是对于资本雄厚的“大厂”来说,违法成本和利益相比,太低。

社会力量也可以形成一种制约力。不管是相关社会组织博弈的行动,还是社会舆的压力,公众意识的共识。如果说“以命换钱”过劳的生存状态是现实缩影的话,那么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是这样?有多少人对这种扭曲的状态是漠然的,接受的?我们可以说“不”吗?我们真的是迫不得已必须被裹挟吗?一个或许可以类比的是例子是当下的教育。几乎所有人都认为教育装备竞赛的现状从价值观的角度是非正常的、弊大于利,但几乎所有人,从功利的角度又都选择参与其中,理由几乎一致:没办法,大家都这样,你不参与就落后了。但是,别忘了,每个人都是被现实生态裹挟,但每个人又都是现实生态的搭建者。很多扭曲的东西,当我们习惯了,默认了,就会成为常态,还被当作正常。

不简单地指责资方,并不意味着认同当下普遍的超限度过劳状态是正常的。相反,这是中国目前发展阶段中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成因复杂,因而解题也无法一蹴而就,但我们无法回避。如果大部分人必须在超负荷运转下才能生存下来,那么这样的社会是紧绷的,也是易断裂的。长此以往,人们失去的是幸福感、是健康甚至创造力和生命力。这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巨大的损失,对企业长远的未来来说,或许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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