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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老赖订高铁票机票”:没有任何生意可以无法无天

柳宇霆/文这年头,有些生意你还能勉强猜到,有些生意却是闻所未闻,比如给老赖订高铁票、机票。据说,只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加上两三百元至上千元不等的手续费,即可通过“黄牛”的“特殊渠道”,为“限高”人员订得高铁票和机票。提供订票服务的“黄牛”,他们活跃在QQ、百度贴吧、微博、豆瓣、部分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的角落,有的甚至在淘宝开起了网店。

不能不说,这些“黄牛”的眼睛确实很毒,在法院“限高”中竟也嗅到了“商机”。根据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限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在“高速时代”如被“限高”,注定将是寸步难行,而这也倒逼很多老赖选择了还债解套。倘若“黄牛”能帮订高铁票、机票,不用法院取消“限高”便能一路绿灯,对老赖们来说,就算多花点“手续费”,也是相当划算的买卖。

只是,这门生意并不光彩,也不合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更是违法行为。法院出台“限高令”,从本质上讲,并不是惩罚,而是一种间接执行措施,是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补充完善,究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为“限高”人员订高铁票和机票,故意规避国家法律和司法机关相关规定,帮助老赖逃避法律打击,不仅置债权人合法权益于不顾,更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威信,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理应进入依法严惩的射程。

考虑到为“限高”人员订高铁票和机票,直接妨害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如果还具有“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根据《刑法》和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黄牛”和“老赖”在内,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等。对破坏“限高令”者予以惩罚,既是让违法者付出应有成本,也是给潜在不法分子以震慑和教育。

当然,光有惩罚还不够。从报道的情况看,无论机场安检程序,还是“中航信”等核查系统,都有不少鲜为人知的bug,比如失信被执行人可以使用不正确的证件信息通过,或者通过境外旅游产品服务商上订票,绕开国内的“限高”人员数据库等。所以,有关部门还应尽快完善技术防范措施,有效封堵这些“漏洞”。不仅如此,据一些“黄牛”的反映,使用身份证定高铁票,需要找铁路系统“内部人”购票,每个“黄牛”都有自己的门道,有关部门应展开调查,顺藤摸瓜,查清违法事实,斩断“内部渠道”。有关互联网平台也应加强监管,发现和屏蔽相关信息,防止不法生意越做越大。

做生意需要脑洞大开,但没有什么生意,可以无法无天。给老赖订高铁票、机票“捞金”,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此暴露出来的大小漏洞,也应逐一修补,让“限高令”更好地维护债权人权益,也维护出一个文明守信的社会。(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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