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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环卫处处长贪污受贿 行贿者涉中联重科龙马环卫

北京11月13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刑事裁定书显示,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的1名处长2011年至2014年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任处长期间与副处长共同贪污83万元,2013年至201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总计人民币407万元。其受贿过程中,不乏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马环卫”,603686.SH)、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联重科”,000157.SZ)等大企业的身影。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被告人宋某有应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退赔赃款人民币27.34万元,在案扣押的款项人民币19.44万元发还给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在案扣押的佳能牌单反相机一套、玉器二件、第二套人民币纪念册一套变价后发还给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如有不足,责令被告人宋某有继续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人宋某有违法所得人民币407万元应予追缴,在案扣押的款项人民币9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津0116刑初97号)显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三部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有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查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2020年4月29日,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本案;2020年8月17日,法院裁定恢复审理本案。本案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宋某有,男,1962年3月9日出生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9年4月2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贪污、受贿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

一、与刘某祥共同贪污事实

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宋某有利用其担任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以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争取清融雪费用为由,向时任汉沽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局长陈某索要人民币45万元;以组织考察需要经费为由,向时任塘沽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局长王玉群索要人民币30万元;同时在为职工购买慰问品过程中,收受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金百汇商场送予的回扣款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宋某有将上述款项作为该处账外资金交副处长刘某祥保管。上述款项除用于为处内人员发放福利等用途外,被告人宋某有指使刘某祥使用上述资金为其购买佳能牌单反相机一套、和田玉材质玉器二件、第二套人民币纪念册、珐琅壶各一套,共计花费人民币13.34万元。为刘某祥购买第二套人民币纪念册、珐琅壶各一套、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台,总计花费人民币3.25万元。为贺某购买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台,共计花费人民币4100元。2014年11月,刘某祥被调离该处前,根据被告人宋某有的要求将账外资金人民币14万元转入宋某有个人账户内。

二、受贿事实

2013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宋某有在担任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其具体负责滨海新区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管理、环卫车辆采购、验收、付款、农村垃圾收集、运输项目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总计人民币40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被告人宋某有担任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期间,为海润广告公司在建设围挡广告业务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经理徐某送予的银行卡,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2015年底,被告人宋某有担任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期间,受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邳某杰请托,通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公司总经理姜某,为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天津市西青开发区泰达微电子小区的扫保业务提供帮助,并向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海晶市政环卫绿化有限公司总经理艾某索要该公司三台环卫车辆提供给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用于该扫保业务。后被告人宋某有以支付环卫车辆的租赁费用为由,分三次向邳某杰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08万元。

3、2015年至2016年间,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龙马”)中标滨海新区环境局环卫设备采购项目后,被告人宋某有接受该公司销售经理柳某请托,为该公司在购车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在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春节前先后四次收受柳某送予的现金,总计人民币70万元。

4、2015年至2017年间,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海德”)中标滨海新区环境局环卫设备采购项目后,被告人宋某有接受该公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孙某请托,为该公司在车辆采购、验收及购车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2017年下半年收受孙某送予的现金,总计人民币30万元。

5、2015年至2016年间,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中标滨海新区环境局环卫设备采购项目后,被告人宋某有接受该公司天津区域销售经理杨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车辆验收、购车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先后两次收受杨某送予的现金,总计人民币30万元。

6、2015年,青岛中能公司中标滨海新区环境局环卫设备采购项目后,被告人宋某有接受该公司天津区域业务员赵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购车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2015年底至2016年初,先后两次收受赵某送予的现金,总计人民币4万元。

7、2017年,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福田”)天津区域销售经理安某霏与被告人宋某有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7年底,被告人宋某有接受安奕霏请托,为北汽福田公司中标滨海新区环境局环卫设备采购项目提供帮助,并帮助该公司顺利通过设备验收及结算购车款。为对被告人宋某有表示感谢,安某霏欲将个人提成款中的人民币50万元送予被告人宋玉有,但被告人宋某有仅收受了人民币5万元。2018年被告人宋某有使用其他受贿款项,为安某霏购买房屋出资人民币60万元。

8、2014年底,深圳市龙澄高科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龙澄环保”)中标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滨海新区城市农村环境提升PPP经营项目”。被告人宋某有接受该公司董事张烨的请托,为该公司上述项目顺利履行及合同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在2017年至2018年间,先后两次收受张某送予的现金,总计人民币150万元。

三、其他案件事实

滨海新区监察委于2019年4月2日对被告人宋某有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宋某有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滨海新区监察委依法扣押被告人宋某有违法所得佳能牌单反相机一套、玉器二件、第二套人民币纪念册一套、扣押被告人宋某有现金总计人民币19.44万元,扣押安某霏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宋某有家属在案件审理阶段,代其退赔受贿赃款人民币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使用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宋某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就被告人宋某有与刘某祥共同贪污数额的认定问题,经查,被告人宋某有供述在刘某祥调离环境卫生管理处前曾将账外钱款中的人民币4万元分予刘某祥;而刘某祥供述该人民币4万元系为被告人宋某有购买玉牌。二人供述存在明显矛盾且在案无其他证据对二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佐证,对于刘某祥供述中所提玉牌亦未能予以扣押,故根据在案的相关证据无法查实该人民币4万元的具体用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原则,该数额应在认定被告人宋某有与刘某祥共同贪污数额中予以扣除。

被告人宋某有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有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受贿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有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其与他人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贪污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有家属案发后代其退赔部分受贿赃款,对被告人宋某有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有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对被告人宋某有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以上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30年10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有应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退赔赃款人民币27.34万元,在案扣押的款项人民币19.44万元发还给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在案扣押的佳能牌单反相机一套、玉器二件、第二套人民币纪念册一套变价后发还给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如有不足,责令被告人宋某有继续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人宋某有违法所得人民币407万元应予追缴,在案扣押的款项人民币9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本案被告人宋某有的贪污受贿细节中,多次出现中联重科、龙马环卫等大企业的身影。

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情况中,第二项受贿事实的第3条显示,2015年至2016年间,福建龙马公司中标滨海新区环境局环卫设备采购项目后,被告人宋某有接受该公司销售经理柳某请托,为该公司在购车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在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春节前先后四次收受柳某送予的现金,总计人民币70万元。

第二项受贿事实的第5条显示,2015年至2016年间,中联重科公司中标滨海新区环境局环卫设备采购项目后,被告人宋某有接受该公司天津区域销售经理杨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车辆验收、购车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先后两次收受杨某送予的现金,总计人民币30万元。

记者就上述中联重科、龙马环卫员工行贿的情况向2家公司进行采访求证。中联重科证券部回应不了解情况,提供品牌部的电话,无人接听。龙马环卫证券部回应,初步确认判决书中涉及的柳某并非公司员工,公司还在向销售部核实,核实后可能会向法院反映修正。

龙马环卫官网显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686)是集城乡环境卫生系统规划设计、环卫装备研发制造销售、环卫运营、投资为一体的环境卫生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拥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环境工程研究中心,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环卫运营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是国内首家专注于环卫领域的主板上市公司,股票纳入上证中国制造2025主题和上证380指数样本股。张桂丰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8.29%。

中联重科官网显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2年,是业内首家A+H股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高新技术装备的研发制造,其主导产品覆盖10大类别、56个产品系列、600多个品种,为全球6大洲80多个国家的客户创造价值,拥有覆盖全球的完备销售网络和强大服务体系。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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