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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序退出 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减负”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我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对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而言,创设和退出两个环节曾经的“相见时难别亦难”已经得到了显著改善。近日,政策面针对“出口端”进一步发力。

2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退出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要完善中小微企业简易注销制度,使中小微企业在开办便利的同时退出也便捷,促进改善市场主体结构,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二要建立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完善信用机制建设,促进公平竞争。三要保障破产程序依法规范推进,强化管理人依法履职责任,依法保护职工和债权人、投资者等权益,依法打击企业破产或退出中恶意逃废债行为等。

笔者认为,中国经济处于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部分产业结构、模式可能发生迭代或范式变迁;即使是变革较小的行业,也会因为充分的市场竞争产生优胜劣汰,部分企业退出可以说是为经济发展“减负”。因此,部署完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退出相关政策有着相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资本市场的退市制度优化,与本次部署具有相同的内在逻辑,资本市场也应完善部署上市公司常态化退市工作。

首先,能入能出、能进能退的“出入口”设置,是市场自主实现“吐故纳新”的前提,是提升市场主体活跃度的基础。从生产要素配置维度来分析,便捷的退出机制,是生产要素更好发挥力量的必然要求。

在上述三方面举措中,“完善中小微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被放在首位。企业注销是企业对于曾经承载的土地、资本、人才、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的“告别”。对于即将重新进入流通市场的生产要素而言,“告别”的仪式感不可或缺。因为,生产要素的权属、价值贡献的转移,需要法律意义上的确权,企业注销无疑是对原有法律关系的剥离,并为成立新的法律关系创设条件。

发改委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年新设市场主体2500万户左右,实现了逆势大幅增长。事实上,新设企业的创业者,不仅包括创业“小白”,必然也包括经历过“创设-退出-重新出发”的创业者,对于他们而言,“以退为进”不仅是生存的必然,更是发展的优化;对于市场而言,除了需要政策“稳”和“保”的情况,无论是劣质资产出清式或产业升级式的退出,都是生产要素和生产力的胜利。

其次,解决中小企业“退出难”,并不是让企业不负责任的“一退了之”,而是协助企业、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及时止损;从宏观面来看,也是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减负”。

国务院常务会议在部署中强调,“建立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完善信用机制建设”。这些政策与前述的便捷退出形成了政策合力——企业可以便利进出,但其前提是行为透明、合规。这既是给市场主体明确行为边界,也是协助相关方获得稳定的预期。同时,“依法打击企业破产或退出中恶意逃废债行为”等部署,在威慑心存侥幸者的同时,提供了对于利益受损相关方面的司法救济,从而形成了“事前-事中-事后”的政策闭环。

对于经济发展整体而言,这些政策无疑能够减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扰动因素,实现“减负”目标。

第三,对资本市场而言,企业退出(即退市)也是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资本市场的投资端虽然不断有增量资金进入,但是其在特定时点的规模是有限的,市场生态所能够承载的融资诉求也有着合理范围。只有融资端的质量提高,才能激发投资端资金的增加并形成更高水平的投融资平衡。因此,多元退市中的“退”并不仅仅意味着问题公司的告别,更寓意资本市场与更多优质公司的遇见。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此前曾撰文表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十四五”时期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

笔者对此深以为然。在注册制维度下,符合经济高质量发展方向和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资产有了更契合的融资渠道、更高效的融资环境,问题公司的“壳价值”逐步归零。让优质公司和资产以市场化的方式完成发行,会成为资本市场新常态、新共识。

综合来看,对于行进中的中国经济、中国资本市场而言,保持和提升市场主体的活跃度,不仅需要在企业设立、运营以及投融资过程中深化“放管服”改革,也需要为主观或客观上确需退出的企业提供畅通的出口,从而真正实现生产要素向更适配的方向高效流动,让中国经济进一步迸发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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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杰西卡阿尔芭三级
  •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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