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明)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7-014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20日(星期四)下午2: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19日--2017年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15:00至2017年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五号路9号 公司光明工厂二期办公楼三楼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臧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10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3,673,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73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0,439,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51%。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00,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6%。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均同此定义)。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34,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2%。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9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34,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2%。
8、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494,9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23%;反对3,178,7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为:以公司201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705,816,16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派现金红利70,581,616.00元,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表决结果:同意210,482,6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66%;反对3,191,0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外,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
同意2,743,2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271%;反对3,191,0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7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2,755,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344%;反对3,178,7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麻云燕律师、饶春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电子衣柜做一次的衣物处理大约需要多少时间?这要看使用处理的流程设定,但一般大约在15分钟左右。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21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7]第045号
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年4月1日,贵公司董事会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对会议部分议案名称等作出相应更正。
2017年4月20日下午2: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和更正公告,在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五号路9号的公司光明工厂二期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15:00至2017年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0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3,673,71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73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00,13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6%。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均同此定义)。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92名,代表贵公司股份3,234,11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2%。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9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34,11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有8项,分别为《关于公司董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修订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近日,多家电商平台上,标榜“线上听课专用”“网课专用减缓近视”“网课伴侣缓解视觉疲劳”的防蓝光眼镜大量出现。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麻云燕
负责人:张炯 _____________________
饶春博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当洗衣机出现进水不停原因有以下3种:1、电脑板损坏,不能识别水位开关信号;2、水位控制开关不良;3、水压传导皮管破裂或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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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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