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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科技犯罪六大趋势与特征

网络科技犯罪六大趋势与特征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梳理了五年来办理的网络科技犯罪案件,编撰并发布《网络安全保护检察(2016-2021)》。今天,《互联网法律评论》节选部分要点,供读者了解最近五年来网络科技犯罪的六大发展趋势及典型特征。

  2016年8月底,一名清华大学教师被冒充公检法电信人民币1760万元的案件刷爆朋友圈。该案戳破了社会对的认知幻象:被骗与否,真的与个人“智商”和身份没有直接关系。

  一方面,这种犯罪具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征,即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网络对网络内的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从而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这样的犯罪只能以网络科技犯罪的形式构成(纯正的网络科技犯罪),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

  另一方面,还有一些案件既可以网络科技犯罪的形式构成,也可以传统犯罪的形式构成(不纯正的网络科技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窃罪、罪、开设赌场罪等。清华大学教师被骗案就属于后者,而且其中与犯罪行为关联的高科技手段相信大家也不陌生:VoIP。

  北京市海淀区是中国最具活力的互联网科技创新热土之一,聚集了大批高校、科研院所和互联网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立足区位特色,于2016年9月在全国基层检察院率先成立办理网络科技犯罪案件的专业化办案部门——科技犯罪检察部。

  2021年12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网络安全保护检察(2016-2021)》,通过对 2016—2021 年办理的网络科技犯罪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出网络科技犯罪的六大趋势与特征:

  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的迅速发展孕育出新技术环境,同时带来电信网络犯罪产业链的“升级”。随着我国加大对电信网络的打击力度,犯罪分子不断升级技术对抗能力,迅速扩充上、中、下游产业链,利用社会热点翻新犯罪手段,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016—2021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电信网络和相关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241件476人,约占案件总量的25%。

  互联网原本是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空间,但现在却日益成为黄、赌、毒犯罪的新场域。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无边界性等特点,设立网络平台、通信群组或研发APP,实施传播淫秽物品、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其实,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对这类犯罪行为略窥一二。扫码共享单车时,发现车筐内贴着印有二维码的“小广告”;浏览某个网页时,遭遇“流量劫持”,不断弹出广告窗口,或者浏览器的主页莫名其妙被劫持锁定,强制浏览某网页。近五年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黄、赌、毒犯罪案件共计113件179人,约占案件受理总数的12%。

  由于我国不断规范公民个人信息收集行为,犯罪分子“简单粗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所收敛,转而打着“技术服务”“合理授权”等旗号实施犯罪,呈现与电信网络等犯罪的合流态势。其中尤为引人注意的是“暗网”与“钓鱼网站”。

  暗网是与日常接触的网络相对应的概念,用户必须通过特定的技术与工具方可访问暗网中的内容。暗网环境中容易滋生大量违法犯罪信息,在该类平台实施非法交易行为涉嫌犯罪。

  钓鱼网站则是通过仿照真实官方网站页面,或者虚构某官方网站页面而设计、建立,专门用于欺骗用户输入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的虚假网站。

  2016—2021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83件197人,约占案件受理总数的9%。

  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产生了电子商务、网络支付、网络直播、网络金融、网约车等经济新业态。但与此同时,盗窃、、信用卡、等传统犯罪也在加速向网络空间蔓延,大家熟悉的“薅羊毛”“刷单”并列其中。

  2016—2021年,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相关犯罪案件80件197人,约占案件受理总数的8%,案件数量较五年前大幅提升。

  海淀区集聚众多互联网头部企业、独角兽企业、中小微企业等,提供的网络服务辐射全国,涉及经济、生活、文化等诸多领域,商业活动中产生的行为数据、画像数据、财务数据等呈指数级增长,与此伴生的数据库安全风险日益凸显。

  2016—2021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数据安全类犯罪案件47件199人,约占案件总量的5%,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虚拟货币基于互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实现全球交易,由于其具有匿名化、去中心化、无国界化等特点,成为犯罪分子新的青睐对象。

  2016—2021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共计37件83人,约占案件受理总数的4%,涉及币种主要有比特币(BTC)、泰达币(USDT)、以太币(ETH)等。其中以虚拟货币作为犯罪对象的16件18人,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敲诈勒索罪等;以虚拟货币交易作为犯罪手段的21件65人,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

  互联网是全球信息交流的纽带,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许多数据库连接在网上,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安全。因此,正确认识和理解网络科技犯罪,以及惩治网络科技犯罪的策略,目的在于减少或避免网络犯罪的发生,惩罚和防治各种网络科技犯罪行为,推动网络科技犯罪相关法律的制定步伐,加快互联网的推广及应用,扫除中国网络发展过程中的犯罪障碍,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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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高科技犯罪的特征
  •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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