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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技术没产品这家“高科技”公司靠什么赚钱

没技术没产品这家“高科技”公司靠什么赚钱

  打着高科技的幌子,非法从事为境外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中赚取手续费,短短9个月时间,涉案金额高达46.69亿余元

  号称高技科公司,研究云技术,但既没有技术,也没有产品,而这家公司的老板,每月却可以拿到近10万元的工资。这家公司如何赚钱,怎么会这么赚钱?

  原来,这是一家“挂羊头卖狗肉”、打着高科技幌子的公司,非法从事为境外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中赚取手续费,短短9个月的时间,涉案金额高达46.69亿余元。

  这起非法从事为境外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初发布的检察机关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近日,办理此案的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检察官裘少波向记者讲述了这个曾经“牛气冲天”的“第四方支付”系统崩塌的过程。

  2017年年底,杭州市民周某在用手机上网时,手机界面弹出一个窗口,向他推荐某“电玩城”。平时爱玩游戏的他点击后,根据提示下载了一款App。打开App,界面显示有及棋牌类游戏。周某选择其中一个类游戏,下注50元,输了,再下注100元,又输,再下注500元,还输。注越下越大,钱越输越多。周某意识到这其实就是。为了翻本,他逐渐陷入不能自拔。幡然醒悟时,他已在网站上输了200万元。

  为了不让再害人,他向警方举报的同时,也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因为,他发现在游戏中的充值,都是指向购物网站,拍下所谓的商品,但对方根本没有发货或充值,只是为充值打了掩护。

  警方调查资金流向发现,周某充值的资金,虽经过多次转手,但最终流向都和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高度相关,除了周某的资金外,还有大量涉资金都和该公司相关联,该公司涉嫌为网站非法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警方初步查实,2018年1月至9月,林某甲以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利用该公司与第三方建立起的支付通道,与下游公司合作,为网站代收资金30亿余元。

  2018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以林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由检察官裘少波办理。裘少波审查发现,林某甲伙同林某乙、张某等人,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建“第四方支付”系统,对接下游公司为境外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但在审查时,我们遇到了两个问题,一是案件定性问题,一是犯罪数额问题”,裘少波说。

  原来,在林某甲被抓获前,这伙人预感到会被查的风险,便将其架设的支付结算系统平台、公司电脑中的数据、手机聊天记录等进行销毁或删除。而涉案支付结算平台的过程性证据及功能性证据,又是该案定性的关键。加上在犯罪数额印证上,只有财务人员的口供及部分电子财务报表,证据较为单薄。为查清事实,裘少波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另一方面自行开展补充侦查。

  如何恢复被犯罪嫌疑人删除的数据,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检察官决定向浙江省检察院求助。在省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的帮助下,成功还原了被删除的涉案支付结算系统平台数据。“还原后的系统平台数据,能直观显示该系统平台具有订单管理、商户管理、通道管理、账号管理、系统设置等五个功能模块,能明显看出这个系统平台具有支付结算功能,据此,我们认定了系统平台的性质。”裘少波介绍说,同时他们还找到了大量“上游统计”“下游统计”“分润统计”等客观性的电子证据,这与部分查获的财务表格可以相互印证。

  检察官对查获的所涉账户逐个分析,从而将涉案结算金额由30亿元提高到46.69亿元。另发现,涉案的17个相关账户尚有大额资金留存,及时建议侦查机关进行查封,冻结了6000余万元,为后续追缴赃款,提供了重要保障。

  “我们只是与下游公司合作,给其提供资金代收业务,并不知道下游公司从事的是业务。”归案后,尽管公司的员工都供认,公司是利用自建的支付结算平台为下游的网站提供收钱转钱服务,从而赚取手续费,但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甲却辩称,并不知道资金来源于网站。

  检察官决定在被林某甲等人删除的海量聊天记录中找寻线索。“都是文字或语音聊天,为什么单单出现‘BC’字母?”检察官根据上下文判断,根据其他聊天记录印证,林某甲等人聊天记录中出现的“BC”其实就是。

  林某甲等人规避敏感字眼,并试图通过境外的聊天工具逃避监管,但这些小细节还是被细心的检察官捕捉到了。有了聊天记录,加上公司员工的口供,足以证实林某甲等人主观上对资金性质的明知。

  经过长达两周对聊天记录的筛查,检察官还发现,尽管林某甲等人在聊天时都使用化名,但在和上下游谈业务时,都提到了一个叫“老李”的人。检察官认为“老李”应该是林某甲的下游,但侦查机关因不明确“老李”的真实身份,没有将其抓获。

  “老李”是谁?经过仔细追踪,检察官在一个只有3个人的聊天小群中,发现了“老李”的踪迹。聊天记录显示,“大象”提出要归还“老李”的借款,“老李”就把自己的名字和发到了群中。

  根据这个信息,检察官立即通知侦查机关,对“老李”立案侦查,并及时将“老李”抓获归案。到案后,“老李”供认作为林某甲的下游,为网站提供资金结算业务。经查,涉案资金10多亿元。

  “你是不是告诉了别的同事,不许提供身份信息给公司注册?”员工黄某接到公司老板林某甲的电话后,有点惊愕。

  黄某刚进公司时,公司要求他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对他说只是由公司去注册一个空壳公司,不会实际经营,没有什么影响。一开始黄某没多想,后来才知道注册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面临的法律风险。明白了这些,他就不再愿意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问了其他同事,也有同样的要求,也有同样的担心。没想到,这事让公司老板知道了。

  后来,公司推出了奖励措施,员工注册一个公司奖励5000元。其实,这些空壳公司远不够用,林某甲还以每个5000元至1万元的价格大量购买空壳公司,也要求和他合作的公司提供空壳公司。那么,弄这么多空壳公司,究竟是做什么用呢?

  随着工作的深入,这些员工也知道,公司用这些空壳公司是为了办理对公账号,对接第三方移动支付,目的就是为了给下游公司的资金提供收钱转钱等支付结算服务。因为账号每天会有限额,所以办理的账号越多越好。

  林某甲掌握大量空壳公司后,交由员工制作网页、注册域名,上传虚假的商品、价格,之后再由员工去第三方支付申请支付接口,对接他们公司自建的支付系统,形成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统。然后为下游的资金提供收付款等支付结算服务,赚取手续费。

  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经营范围为智能技术、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林某甲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的整体业务。按林某甲的说法,公司是研究云技术的,但其实并没有相应的业务,而是直接上马“第四方支付”系统平台。自2018年1月开始,林某甲等人便开始与下游公司合作,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直到2018年9月被抓获。

  该公司下设技术部、商务部、财务部等部门。技术部门负责维护搭建的结算平台,商务部门对接移动支付通道,财务部门负责对接收钱打钱服务等。

  赌客在网站点击充值后,网站即向林某甲架设的“第四方支付”系统平台发送指令,系统平台随机调用已接通的空壳公司移动支付账户,与赌客间生成一笔虚假商业交易(如购买电子书等),并给赌客发送收款码。赌客扫描收款码支付资金,资金直接进入空壳公司的移动账户,再转移到空壳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经过层层转账后,转入平台实际控制的账户,最终实现为网站提供收钱付钱等支付结算服务。在此过程中,林某甲赚取高额手续费。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林某甲等人明知相关资金性质为网站赌客的充值资金,而为网站提供赌资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手续费用作为收入来源,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林某甲等人设立的公司并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却实施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当以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6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对林某甲等8人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2020年6月18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万元,对林某乙、张某等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700万元不等。被冻结的6000余万元赃款,均上缴国库。

  林某甲非法经营案,是西湖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个案子,也是法律监督的一个典型案件。一方面改变了案件定性,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另一方面追赃6000余万元,追诉的一人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近年来,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日益成为网络犯罪资金流转通道,危害经济金融安全。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国家支付结算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正常商业交易为掩护,依托正规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收集的大量支付账户,短时间内快速流转资金,导致支付结算活动“体外”循环。这些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存在,成为网络犯罪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催生了工商资料、对公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买卖的黑灰产业链。对此,要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治理。既要严厉打击非法支付结算的行为,又要深挖线索,一体化打击买卖工商资料、对公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关联违法犯罪。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行政法规的,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摧毁整个违法犯罪链条。

  社会公众要提高法治意识、风险意识,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注册空壳公司、出售工商资料、对公账户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账户开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客户身份识别、风险防控和“反洗钱”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公账户内大额资金流转的监管。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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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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