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 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本文汇总了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类型。
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第二条规定:“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 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他 中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 推荐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中规定,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12年继续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专家评审、复核的基础上,研究拟定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方案,经公不无异议后纳入项库,滚动支持、动态管理,持续投入。
(1)关于科技人员:科技人员因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 果做出重要贡献获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一方面,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另一方面,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方面,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另一方面,国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关于企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按15%的税率减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规定,产业化开发由市场和用户评价,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一些地方也对人才评价作了积极 的探索。例如,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确保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参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人员。广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的若干规定》规定,科技成果 推广、转化人员的职称评定应与其他科研人员同等对待。凡经单位批准从事应用技术开发、成果推广、转化工作或领办科技开发企业的科技人员,在评定职称时,以解决生产技术问题的能力和推广、转化科技成果的实绩为主要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本市在示范区建立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适应的职称评价制度,为工程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评价服务。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中规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试点,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业务。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鼓励和支持地方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建立以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的创业投资机构。支持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完善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开转让的制度设计,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 系统进行股份公开转让。培育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板块上市融资。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肖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若干配套政策》三(二十四)规定:“建立激励自主创 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规定:“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建立促进军民科技资源协调配置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与协调。建立军用、民用自主创新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研究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及创新成果的双向转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制定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同防科研生产和武器装备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军品承研、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办法,引人基于资格审查的军品市场准入制度,扩大军品市场的准入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口科研机构和企业纳人装备承研承制单位名录。在满足军用要求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用于武器装备研制,建立国家标准、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协 调互补的标准体系。对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民口企事业单位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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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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