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上传企业依法成立的注册登记证件、自主知识产权证书、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报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和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复印件,并选择受理机构提交。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所属领域说明;判断该产品(服务)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依据及理由,高新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情况,产品指标及在同行业的先进性,是否为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等材料。
5.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情况说明:企业上年度3、6、9和12月四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汇总截图或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经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带有防伪条形码标识的专项报告)。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应符合《工作指引》明确的执业时限、职业道德、执业人员比例等基本条件,并提供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明、三年无违规纪录的证明材料以及全年月平均在职人员情况说明、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人员清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对自身条件和出具报告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9.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应提供其他权利人放弃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声明材料原件。
10.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13.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及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制定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企业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证明材料,是否建有研发费用辅助账证明材料;企业开展“产学研”研发活动的证明材料;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相关证明材料;建立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术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的相关证明材料。
14.其他证明材料: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检报告;企业资质复印件、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完整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后,选择受理机构提交。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附件材料装订成册,报送至本地区组织推荐单位。组织推荐单位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请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推荐函和推荐汇总表上报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真实、完整的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选择受理机构提交。
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受理机构。企业将在线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后报送至本地区组织推荐单位。
对组织推荐单位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将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认定报备企业名单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依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联合下发认定文件,并在“山西省科技厅网站”()公告。
省高企办组织将认定文件、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放至各组织推荐单位,由各组织推荐单位及时发放至有关企业。
法律救济:山西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66号601室0351—4067991。
企业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实时查询办理进程。认定结果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和山西省科技厅官网等渠道公布。
- 标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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