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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汽车称未强制客户接受合同条款,此前因“霸王条款”被处罚

12月30日晚间消息,针对霸王条款一事,小鹏汽车回应称,本次事件是2019年9月已经完成相关备案的事宜。小鹏汽车的合同是“预设合同”,是为了方便协商事先拟定的条款,消费者如果对其中有异议,可以协商修改合同,不存在强制客户接受合同条款的情况。

小鹏汽车还强调,将一如既往地谨守合法经营的理念,遵守各地区的相关条例,合法经营,目前合同版本内容不存在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此前,据媒体报道,消费者C先生称,杭州小鹏汽车与其签订的购车协议存在霸王条款,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后,杭州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小鹏汽车存在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1万。但小鹏汽车仍拒绝道歉并拒绝他重签合同的要求。陈先生还表示,被处罚后,小鹏汽车只是修改了杭州地区的购车合同,其他地区仍在沿用此前的非法合同。

据C先生提供的其与小鹏汽车签订的《小鹏汽车购买协议》显示,第十条“适用法律”,写着“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引起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第11.3条“文书送达”,写着“您同意,法院、仲裁机构、小鹏汽车以快递形式寄送各类文书/文件时,以寄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不论投递结果为拒收、投递成功或不成功等。”

根据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小鹏汽车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19日,当事人杭州小鹏汽车有限公司使用未备案《小鹏汽车购买协议》销售小鹏汽车G3,该购买协议共12条款,都以固定格式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其中在第十条、11.3条款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事项和赋予消费者对条款内容予以说明的情形。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协议的第十条款 、11.3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接受询问,主动说明问题并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重复投诉举报,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上缴国库。

据了解,小鹏汽车已经缴纳了罚款,并对购买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更改。不过车主C先生仍然认为,小鹏汽车目前对车主们提供的购买协议仍然存在同样的问题。C先生还表示,要求小鹏汽车公开向消费者及车主道歉,但对于这一诉求,小鹏汽车目前还未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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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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