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开除员工后败诉,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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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消息,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小米与前员工何某相关劳动争议二审判决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小米需与何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据了解,小米公司主张因何某绩效考核分数较低,属于不能胜任工作,于2020年11月4日式告知何某改进计划不达标,属于经培训后其仍不能胜任工作,并向其邮寄了解除协议,小米认为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属合法。
该员工认可存在绩效考核,但认为小米公司仅向其明示了最终分数,未告知其具体的考核标准及考核过程,故其并非不能胜任工作。小米公司人事2020年11月4日通过微信告知其绩效改进结果不达标,属于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邮寄解除协议。但员工并未收到小米公司邮寄的文件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小米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2020年9月邀请何某进入绩效改进计划进行培训,但小米公司与何丹签订的《绩效改进计划》,明显属于其公司制定的工作计划和目标,而非培训。小米公司在未对何某进行培训或者调岗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对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现何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故对小米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小米在未对何某进行培训或者调岗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判决小米应继续履行与何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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