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去出轨还不能离婚?别特么骗我们了
前几天小雷照常上网冲浪,本意是想找点沙雕乐子写写,没想到会看到这样条令人迷惑的热搜。
喏,这热搜写着#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好家伙,小雷平时上网吃瓜不少,对各种上过热搜的离婚事件都略有耳闻,像那些带明星出轨啥的,基本都会以离婚告终。
真让自己遇上对象出轨,搁谁都会心态炸裂啊...
再退一步说,结婚所附带的道德要求就是忠诚,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还不离婚,难道等着过年继续派红包?
抱着满脑子疑问,小雷继续深扒,发现这热搜的源头来自一篇公众号推文。
文章标题逻辑清晰,表达明确,没有任何玩文字游戏的意思:
《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
但小雷又想到,会不会是有人故意带节奏或者搞标题党吸引流量?
我瞅了一眼,看到文章是由山东高法官方公众号发出来的,有一定的权威性。
与其说是带节奏,文章更像是对相关法律进行“科普”。
至于标题党这块,小雷也特意看了全文,可以确认标题与文章内容是相符的。
在开头第一段,文章就抛出了一个争议性很大的问题:我抓到了丈夫的出轨证据,为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还判决了不准离婚呢?
从道德层面来看,出轨乃是婚姻十宗罪之首,无数当事人知道后当场崩溃,巴不得原地离婚。
但有时候离婚成功与否,并不在于某一方的主观意志,毕竟婚姻可是一张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
所以这事儿还得让法院来管,但这文章的意思是,法院才不会因为你对象出轨就让你们离婚。
只能说很膈应人,被背叛这么惨还不让离,这不是在折磨被出轨那一方吗...
那法院为啥不让咱们离呢,文章的解释是,出轨证据只能证明配偶不忠诚。
如果真想离婚成功,还需要再证明配偶与他人同居。
而同居的定义又很讲究,只要没有长期且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
换句话说嚯,即使小雷出轨了,并且被抓到了和小三开房做运动,也不能算是同居。
既然没有同居,按照文章的“司法解释”,双方就不能离婚,诶气不气?
没有意外,这篇文章很快就把各路网友钓了出来。
有人觉得这事儿一整出来,以后的年轻人都不会再愿意结婚了。
毕竟结婚本来就是一件掏空普通人家底的事儿,现在再加上离婚各种成本,折腾下来约等于净身出户...
还有老哥理性分析了一波,他表示收集配偶的同居证据难度太高,像那种强行闯入拍摄的,又不能当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忠诚的一方反而成为了弱势方,这一点也不合理啊。
网友的态度十分统一,纷纷明牌摆烂,把离婚搞这么复杂,直接不结婚得了。
至于官方为啥要把离婚搞那么难,小雷也从文章中得到了答案:“防止轻率离婚”。
从之前的离婚冷静期,再到现在的非同居不可请求离婚,为的就是不让各位夫妻轻易离婚。
但现在咱们的情况是结婚率走低,离婚率连年走高,光堵住一个漏洞并不能根治问题啊...
这事儿越想越不对劲,小雷甚至开始怀疑这文章的权威性了。
于是我做了个违背哔哥的决定,去挖一下这文章是不是该公众号的。
经过“长达”240秒的深挖,小雷终于找到了实质性证据,山东高法所发出来的文章压根就不是。
人家原文作者还在知乎呢。
大伙可以自行对比一波,两篇文章不能说相似,简直是一模一样...
而原文的作者是一位律师,写出来的文章似乎也具有可信度。
但在人均福尔摩斯的互联网世界,这篇文章还是被敲出了不少漏洞。
首先在标题上,这篇文章就起得很离谱,完全是往煽动情绪那方面靠。
因为它混淆了“请求”和“判决”两个概念,按正常程序来走,夫妻之间有一方出轨,肯定是能提起离婚诉讼。
至于法院判不判准予离婚,那就是另一回事儿了。
但标题有着明显的误导倾向,仿佛在告诉咱们,你只能看着对象出轨,如果没有明确同居的证据,连诉讼资格都没有。
再退一步说,就算双方都没出轨,只是单纯觉得日子闹腾,过不下去了,那也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是咱们作为公民的权利,和对方出轨有没有同居有个锤子关系。
扯回离婚这事儿,估计大伙都想知道,离婚到底要走什么流程,才能最大化节省时间+金钱成本。
首先咧,离婚主要有两种法律途径可走,一是协议离婚,而是离婚诉讼。
协议离婚很好理解,就是夫妻双方都觉得日子过不下去了,大家协商好一起离婚。
只要大家一起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再等个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就能去领离婚证了。
不过婚姻这事儿本来就比较复杂,双方协商的不只有“离婚”本身,还有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宜。
把以上这些事儿协商一致了,双方才能快速恢复单身身份。
民法第1076条:第一项“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二项“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第1077条:第一项“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二项“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第1076条:第一项“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二项“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第1077条:第一项“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二项“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要是谈不拢,就只能走离婚诉讼这条路了,说白了就是打官司,把家事摆到台面上干。
OK,咱们就提前捋一下离婚诉讼的具体法律规定。
按照民法第1079条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调解无效的,可以直接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虽然光靠出轨证据不能离婚,但大多数情况下,配偶出轨就意味着感情破裂了。
这时候,当事人完全可以用第五条“其他导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来打离婚官司。
不过俗话说得好嗷,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终归是硬性的,而家庭婚姻矛盾牵扯到很多利益。
比如孩子抚养权、财产分配和共同债务等,很多小夫妻结婚的时候没有把这些事考虑进去,
直到婚姻走到尽头,才知道这么多离婚居然有那么多条条框框,这时候再埋怨这的那的,真的会让人哭笑不得。
大伙以后要是想结婚,应该提前了解清楚婚姻会带来什么责任,它不是像男女朋友那样,不想过随时可以原地分手。
再结合整个社会环境来说,法院搞这么一套程序,肯定有经过综合考虑。
一方面是给夫妻们考虑的时间,免得离了又合,浪费社会资源,二是通俗意义上的劝和不劝分。
除非某一方情形特别恶劣,又吸毒又家暴啥的,否则在大多数情况下,离婚诉讼第一次判决,法官都不会判例。
毕竟人家法官也得观察清楚,你是不是真的能狠心砍掉这段婚姻。
总之吧,那些过不下去的婚姻,该离的还是能离,大伙别给那篇文章给带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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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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