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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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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提出: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根据国家对“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自治区印发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分管领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一)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三)《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四)《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21〕44号)。

  (五)《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8〕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中正文共有适用范围、机构设置、场地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审批登记、资金监管和附则等8项内容。

  关于“适用范围”,明确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科技类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包括从事为中小学生提供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探索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高中阶段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关于“机构设置”,明确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引领原则、举办者条件、机构名称、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条件以及章程、管理要求等事项。

  关于“审批登记”,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科技、教育部门按职责审核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发放审核意见书。举办者持审核意见书到民政部门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登记。

  关于“资金监管”,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或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费用。各地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实行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全覆盖。

  最后,附则要求,各设区市要按照本准入指引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并明确指引内容不能与相关上位法规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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