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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花35万办完婚宴,3天后女方却“悔婚”,原因意想不到!

近日, 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婚宴3天后女方“悔婚”

王先生诉称,他和夏女士在2017年7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半年多的时间就订了婚。

2018年10月6日,按照当地习俗, 两人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先举行了婚礼。在这期间,王先生为张罗酒席的场地、菜品、烟酒饮料、婚庆、车队等 前前后后支出了约35万元,还购买了钻戒、对戒。

不料,婚后生活仅持续了三天, 由于对领证日期不能达成一致等原因,夏女士跟王先生闹起矛盾,一气之下回到了娘家,并提出分手,甚至扬言如果逼婚就要自杀。双方关系彻底决裂,并最终闹到了法院。

王先生觉得,自己一方付出了那么多,但夏女士却在获得大量财物后拒绝结婚登记,导致自己家庭损失严重, 所以将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她返还:

  • 叫钿(改口费)和各类婚庆支出共计27万余元;
  • 一枚价值约12万元的钻戒;
  • 一枚价值2.5万元的卡地亚戒指。

对此,夏女士则表示,自己和王先生相恋并非为了钱,双方是真心相爱的,现在王先生不想和自己结婚了,她也伤心至极。

夏女士认为,王先生起诉自己要回婚约财产的行为极大突破道德底线,自己不能接受。况且在结婚酒席上,自己母亲已经给过王先生一方现金10万元,是对方自己拒绝的。 因此,夏女士不同意返还任何财产。

判了:婚庆费用非彩礼

部分“叫钿”需返还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张返还彩礼的当事人应当对给付彩礼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酒席支出、给被告亲戚的红包、拍结婚照的支出、婚庆公司费用、给结婚车队的红包以及婚纱费用均不属于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并且原告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具体的金额。

对于酒席费用,原、被告一致确认在结婚仪式当天,被告父母曾拿出10万元现金给原告方作为女方来宾的酒席费用,但原告父母未收取而当场退回,该行为系原告方不要求被告方承担酒席费用的意思表示,原告现在反悔,要求被告承担酒席费用,不予支持。

另外,双方均确认被告收到了原告父母给的叫钿14.6万元,而原告亦收到了被告父母给的叫钿3.8万元,两笔款项相抵后为10.8万元。

鉴于这部分礼金属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且双方确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应当酌情返还。考虑到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时间较短等因素, 酌情确定返还金额为7.5万元。至于两枚戒指,被告应当返还。据此,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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